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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全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4]28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2
实施时间: 2005-1-1
失效时间: 2007-7-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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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的有关“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具体的浮动幅度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的规定,为支持企业发展,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由人均月扣除限额800元提高到960元。
  江西省国税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税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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