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江西省电信公司和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4]51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7
实施时间: 2004-12-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3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73号)精神,现将中国电信集团江西省电信公司和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江西省电信公司及其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1),在2004年度,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2),在2004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实行就地预缴、合并纳税的办法,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江西电信有限公司财务核算的特殊性,各分公司分季度暂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0%比例就地预交,年终由省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60%比例统一计算减除分公司就地预交额在南昌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合并纳税的规定,按时向所在地监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接受监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各监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认真受理和审核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1.中国电信集团江西省电信公司2004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2.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江西省国税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三江航天集团 鄂国税函[2002] 2002/9/4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 闽地税函[2008] 2008/7/18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冀国税函[2002] 2002/11/2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鄂国税函[2002] 2002/9/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 京国税函[2006] 2006/2/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 豫国税函[2005] 2004/11/10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 2005/12/1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鄂国税函[2006] 2006/3/2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 内国税所函[200 200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