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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9]22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2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806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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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的需要,省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十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和附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附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进行了修订(具体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修订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B类)从2009年度汇算清缴开始使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B类)》从2010年(按税款所属期)开始使用。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在低税率地区而适用低税率计算后的税款,小于总机构按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填写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8行“(五)其他”。适用于总分机构税率差的企业填报的电子申报表模板从2009年汇算清缴期停止使用。
  三、执行过渡优惠税率的企业,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小于按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填写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8行“(五)其他”。
  请各级地税部门做好修订后申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和培训工作。
  附件:1-1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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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ww1975   2009年12月28日 +25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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