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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工商局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吉劳社就字[2007]19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4
实施时间: 2007-5-14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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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八届十次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确定的着力解决好民生问题的工作部署,推动建设和谐吉林,按照“源头入手、跟踪服务、广开门路、政策扶持、动态管理、确保落实”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以下简称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总体工作目标:2007年全部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每个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比例达到100%.
  阶段性目标:6月末前,在实施动态监控的基础上,解决三个月以上无人就业并经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12月末前,层层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解决所有经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到年末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的目标。
  二、建立申报认定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二)零就业家庭是指:全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进行失业登记,但无人从事有报酬工作或无任何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三)零就业家庭实行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自愿的原则,可申报为“零就业家庭”。具体程序是:
  1.由家庭成员凭身份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就业登录证》;(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凭证。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后,报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
  3.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社区呈报的零就业家庭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编制成册并汇总填入《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汇总表》(样式见附件2)逐级上报。
  (四)严格审核程序,实施动态管理。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对零就业家庭认定的审核程序,统一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登记台账和数据库,并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五)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认定,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注销其零就业家庭资格:
  1.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接受推荐的岗位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不愿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
  2.在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就业援助或通过各种渠道,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就业的;
  3.街道(镇、乡)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连续2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三、采取综合政策措施,促进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
  (六)对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在2007年6月末前没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按照有关程序手续为每户的1名成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加注“零就业家庭标记”,注销零就业家庭资格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家庭成员中已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不再发放。持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七)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各地要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政策,对有用工岗位的订单式培训,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培训,优先安排上岗工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广泛收集用人单位用人信息,并适时提供给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组织好空缺岗位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对接。符合政策的要及时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八)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更多合适的公益性岗位。各地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45号)确定的开发重点,自行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省政府和各地政府集中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并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九)以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带动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开展的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要向基层延伸,各地征集的创业项目,凡适合社区组织生产的手工编织等家庭手工业项目,均应组织向零就业家庭转让。双方有意达成转让协议的,由街道(镇、乡)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担保,在零就业家庭实施生产后从获得利润中偿还转让费。
  (十)扶持零就业家庭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要重点给予贷款援助,通过信贷扶持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十一)进一步加大劳务输出组织工作力度,引导零就业家庭成员到域外就业。各地要探索多种输出方式,定期组织面向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输出活动,优先将劳务输出的岗位需求信息提供给零就业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劳务输出人员可享受境外劳务输出的各项扶持政策。
  (十二)组织零就业家庭派遣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可采取劳务派遣组织形式将零就业家庭成员中就业特殊困难的人员组织起来,派遣到各类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就业。
  (十三)鼓励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十四)鼓励对零就业家庭子女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对享受低保待遇的零就业家庭适龄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免费进行就业技能培训。
  四、强化源头控制,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十五)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失业调控。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有关规定,尽量避免裁减家庭成员中已经有失业人员的职工,严格控制夫妻双方同时失业(或下岗),从源头上控制零就业家庭的产生。
  (十六)对零就业家庭实行承诺服务。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对岗位不挑不拣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承诺在20天内帮助其实现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人力资源市场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求职和自我创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七)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六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街道(镇)、社区层层制定零就业家庭援助预案,层层落实责任。以社区为基本监控点,采取分片分户负责的办法,加大日常监控力度,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在申报认定后层层启动援助预案,保证在20日内解决其就业问题,其中,社区、街道(镇)启动预案,在6天内解决不了的,上报县(市、区),县(市、区)7天内解决不了的,上报市州,市州在7天内予以兜底解决。
  五、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增强就业援助功能
  (十八)完善社区就业服务功能。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定期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就业状况,及时发现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积极推进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服务进社区,使零就业家庭不出社区就能够得到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强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
  进一步完善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经常性地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坚持开展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送温暖等活动。
  六、强化领导责任,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十九)统一思想,落实责任。省政府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作为年度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也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的工作目标。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负总责;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别承担对零就业家庭开展就业援助的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富有自身特点的就业援助工作。
  (二十)实行包保负责制。除公益岗位安排、劳务输出、企业吸纳、创业带动和自谋职业外,就业仍然困难的零就业家庭,各地层层分解,落实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实行包保。包保任务是:确保2007年末前每个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二十一)建立调度通报制度。2007年4月起,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实施月调度通报制度,每个月末,各地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填入《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进展情况表》(样式见附件3)逐级汇总上报,市州最迟应在下个月的4号前将汇总表和所属县市区进度情况一并报省,同时需附简要文字说明。6月末和12月末,各市州都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解决零就业家庭的通告。
  (二十二)实施检查巡访制度。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不定期对各地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进行巡视和暗访。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建立定期巡视暗访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承诺未落实、帮扶目标未实现、虚假瞒报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保证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切实得到落实。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工商局、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地税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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