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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意见
发文文号: 皖政[2009]10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11-2
实施时间: 2009-11-2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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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保险统筹层次,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以下称“省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级统筹的原则和目标
  (一)实行省级统筹的原则。
  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建立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功能和使用效率,有利于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和保值增值,有利于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实行省级统筹的目标。
  统一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金应收尽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制度,增强全省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功能,逐步实现基金统收统支,统一和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计算机应用软件,实现全省计算机系统联网操作。
  二、省级统筹的内容
  (一)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全省参保企业或单位、职工个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
  (二)统一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及标准。
  按照国家及省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具体项目和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准公布。基本养老金调整由省按照国家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县不得扩大统筹支付范围、增加支付项目或更改支付标准。
  (三)规范基金预算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全省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编制草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四)实行基金余缺调剂。
  1.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对市调剂、市对所属县(区、市)统收统支。
  2.建立省级调剂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各地上解的调剂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结余调剂金由省统一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资金投资运营。调剂金上解比例根据全省基金收支状况确定。
  3.省级统筹前各地基金累计结余部分和省级统筹实施后各地基金新增结余部分由省授权留存当地,使用前须报省批准,并列入各市年度基金预算管理。
  (五)建立基金缺口分担机制。
  省级统筹后,省对市余缺调剂与分担比例按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六)统一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并组织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执行。全省统一使用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经办业务表格(内容和样式)。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使用统一的养老保险应用软件。
  三、省级统筹的保障和实施
  (一)制定省级统筹的具体配套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省级调剂金缴拨使用办法、养老保险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奖惩办法等,逐步完善省级统筹的各项政策和管理措施,确保省级统筹工作的平稳运行。
  (二)实行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联网。
  实行全省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统一业务软件,提高基础数据质量。从实施省级统筹时起,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和基础数据录入,将全部业务数据输入市中心数据库集中管理。
  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各市中心数据库对全省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动态管理和监控,随时掌握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计划完成、退休人员增减、财政投入、业务经办等情况,对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基金支付及保障情况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分析,定期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确保省级统筹正常运转。
  (三)落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各市、县政府要把实行省级统筹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大事来抓,建立目标责任制并按年度进行工作考核,同时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市级统收统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省级统筹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认真落实基金余缺调剂和分担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不断完善省级统筹相关政策的同时,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努力做好养老保险扩面、稽核、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各项经办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筹措资金确保养老金发放。
  各级地税部门要参与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认真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强化基金征缴,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基本情况按季度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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