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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函[2006]7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24
实施时间: 2006-7-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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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6]214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未来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从2006年8月1日起,全市将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发票》。
  二、《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各联次的印色依次为棕色、绿色、紫色、蓝色、红色、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发票联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机动车发票》实行计算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无偿提供给用票单位使用,各基层局要做好系统的发放、安装和培训工作(为方便各基层局,市局已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系统安装程序及操作手册文件夹放在市局FTP/下载/票证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各基层局自行下载),如果使用中发现技术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66328561进行技术咨询。
  领用《机动车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的要求开具发票,否则将被视作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前,《机动车发票》可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等内容;如发生退货,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标识,在小写金额前加“-”号标识。
  四、原旧版《机动车发票》从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基层局应及时缴销纳税人手中留存的旧版《机动车发票》,并将库存旧版《机动车发票》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予以核销。
  附件:
  1.《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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