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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函[2008]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7
实施时间: 2008-1-7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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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大经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此次年检重要性,认真做好加油站审核工作
  自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加油站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以来,对规范加油站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2006年下半年,总局部署对税控装置进行升级,并自2007年1月1日起采用新的系统对加油站进行管理,目前已运行一年。一年来,市局对各基层局加油站管理情况、加油站纳税人税控装置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申报数据进行了比对分析,我们发现目前还存在着个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擅自损毁税控装置、申报数据不齐全或不能按期申报,甚至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经营成品油的现象,为此,市局部署基层局开展了清理核实工作,并与市经委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进一步加强了对纳税人的管理。
  市经委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规定于本月对我市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进行年度检查,其中税务年检的主要内容就是纳税人接受税收管理,税控装置使用情况。请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借此次年检之契机,对所辖加油站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存在擅自损毁税控装置现象以及税控装置损坏拒不维修继续使用的纳税人,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年检,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二、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检工作
  按照市经委安排,市内四区的企业年检工作将于1月20日前结束,其他各区、市(县)的企业年检于1月底前结束,请各单位按照市经委的安排和市局工作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保证工作质量,为纳税人提供满意的服务,做好年检工作。
  三、年检工作的主要内容
  1.《通知》中年检查内容中第二条第7款“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第三条“年检内容”中第6项“接受税收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安装并使用税控装置、有无擅自改动、损毁税控装置情况,是否按月持“IC卡”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对纳税人进行考核,填写《成品油经营单位年检表》(一式三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市局各一份)由纳税人、税务机关经办人签字确认,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为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注明意见制作《文书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工作中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纳税人一年来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对存在不能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或虽安装不能正常使用、擅自改动、损毁税控装置、税控装置损坏不及时修理,不服从税收管理的,坚决不予年检,对不同意年检的,在《税务事项通知书》注明不同意原因。
  2.在制作《成品油经营单位年检表》过程中,要交由纳税人签字确认,并告知纳税人凡正常使用的加油机、加油枪以及税控装置发生故障不能使用要在48小时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对启用封存未用的设备或新安装设备要于使用前5日内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化管理后方可使用。凡未按规定报告或未经初始化使用加油机的,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市局将依据《成品油经营单位年检表》登记内容,对加油站纳税人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登记的内容不符的,将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3.年检结束后,请各局将《成品油经营单位年检表》及《年检情况汇总表》(EXCEL表格)于2月15日前报市局。
  附件:
  1.成品油经营单位年检表(略)
  2.年检情况汇总表(略)
  二○○八年一月七日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导手册》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1.取得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并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
  2.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配送)经营的企业。
  二、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年度总结报告。内容包括2007年成品油经营情况、设施运行情况、经济效益情况和存在问题;
  2.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一式2份);
  3.批发企业提供《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仓储企业提供《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零售(配送)经营企业提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2007年度《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8.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
  9.批发企业提交拥有油库、码头、铁路、运输车辆、接卸设备等基础设施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彩色全景照片;
  10.加油站提供近期全景彩色照片;
  11.配送企业提供车辆和船舶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彩色全景照片。
  三、年检内容
  1.经营行为。企业在物价、税务、质量、计量、消防安全、进油渠道、服务水平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设施状况。企业储油设施、装卸运输设施、消防安全设施和使用情况及计量器具等是否合格;
  3.企业在规划和土地使用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4.企业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要求;
  5.企业所有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化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6.接受税收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安装并使用税控装置、有无擅自改动、损毁税控装置情况,是否按月持“IC卡”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2006年年检整改情况。
  四、工作安排及相关要求
  1.年检工作由市经委统一组织安排,各区、市、县经济发展局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初检和汇报工作。各区、市、县经济发展局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把好年检关,及时淘汰不具备年检条件的企业。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对本地成品油经营企业数量和经营情况,按照要求认真填写附表,不得缺项漏填。
  2.市内四区的企业于1月20日前将年检有关材料报送市经委审查。各区、市、县经济发展局于1月30日前将初检总结、本地区企业初检意见和《2007年度成品油零售企业检查汇总表》及相关资料报送市经委。
  3.对初检合格的企业,各区、市、县经济发展局要在企业年检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4.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市经委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加盖“年检专用章”。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各区、市、县经济发展局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严密部署,精心组织,做到情况清晰,资料齐全,不漏检,不错检。同时,要充分利用《大连市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发布年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附件: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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