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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发[2008]138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6
实施时间: 2008-7-1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6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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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
  第—条 为了规范《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运行管理,保证网络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服务功能,丰富纳税服务方式,增强纳税服务能力,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规划、设计、维护和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作为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重要信息服务平台之一,以为纳税人服务、满足纳税人需求为宗旨,以“快捷、实用、方便”为目标,发布内容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为原则,与税收事业的发展战略和宣传导向、纳税服务相一致,更新及时,确保安全。
  第四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运行与管理实行分工协作制度。纳税服务办公室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网站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改进工作;协调市局各相关处(室)和基层局对网站栏目、内容等需求的制定,统一对网站进行管理;组织网站维护、用户管理和权限管理工作;对网站维护、信息采集、内容审核、数据备份和网站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对网站业务支持、更新进行督办;对纳税人的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和建议受理、分办,处理结果整理和回复工作;对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地方频道”和“中国大连”网站除政策法规和新闻动态外相关栏目维护。各基层局综合业务部门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子频道的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对子频道相关内容进行更新、维护。
  市局信息中心是网站运行的技术支持和保障部门。负责局内网站服务器系统、网络系统的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局内系统硬件、软件的技术支持、保障服务器设备系统正常运行。
  市局各相关部门是网站运行的业务支持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按规定时限维护或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所需维护的信息和数据,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详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职责权限分解表〉的通知》(大国税办函[2008]5号)《政府信息目录职责权限分解表》。其中市局办公室新闻中心负责国家税务总局地方频道、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和“中国大连”网站新闻报道栏目的维护,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地方频道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税收政策法规栏目维护。
  市局绩效考核办公室按各单位部门职责分工,对纳税服务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履行网站管理与日常维护等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系统内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网站的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均可向网站提供、推荐信息,并有义务协助参与网站的相关建设工作。
  第六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信息内容必须及时发布和更新。最新动态栏目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3次,队伍建设栏目每月至少更新1次,子频道基层局动态栏目每周更新1次,各单位发布信息应当注重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办税公开类事项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其他政务公开类事项,应于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有特殊情况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有网站自行维护权限的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限对其进行维护,其他部门应将维护内容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提供给网站管理部门。
  第七条 对由网站管理人员负责维护的办税公开类事项,相关部门应于有关事项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ftp/上传/网站管理/办税公开更新文件夹下,网站管理人员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和发布工作,相关部门自行维护的,应于相关事项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和发布工作。其他政务公开类事项,应于相关事项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有特殊情况的,网站管理人员负责维护的,相关部门应于相关事项自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ftp/上传/网站管理/其他政务公开更新文件夹下,网站管理人员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和发布工作,相关部门自行维护的,应于相关事项自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和发布工作。
  第八条 网站内容实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系统内各单位作为信息的提供者,在信息发布前应依法确定该信息是否属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保密规定,是否涉及纳税人的隐私,对于密级文件、信息和纳税人隐私不准向外发布;同时要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各相关单位采写的信息必须经分局主管局长、处长审批后,发布或报送纳税服务办公室,网站管理人员筛选、编辑后,报送主管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九条 对于公众交流平台、在线咨询栏目,网站管理人员不能回复的问题,应于当日将问题通过ftp/网上咨询/文件夹转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于1日内完成答复工作,将结果通过ftp/网上咨询/回复信箱文件夹转网站管理人员,由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对于相关部门不能在规定时间回复问题的,相关部门应于期限届满前应填写《延期回复问题通知单》注明原因、理由和回复期限回复网站管理人员,由其回复相关提问人。
  第十条 对网站受理的投诉、举报、意见和建议等内容,网站负责人应根据具体内容转相关部门,由其负责核实、处理。相关部门应于事件处理完毕后2日内,向网站管理部门反馈事件办结情况,由其回复相关提问人。
  第十一条 各业务处(室)根据税收工作实际状况每年至少提出提出一个热点专题、开展一次在线访谈活动,组织一次税法课堂培训(音频、视频或讲义)。新闻中心、纳税服务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发布的信息须存档,年底前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各单位在上报信息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应于年底前自行存档。
  第十三条 建立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信息员联系制度。各基层局、市局各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发布和更新等工作,并负责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管理人员的日常联系。
  第十四条 网站安全管理按照《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英文版、日文版、韩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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