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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的意见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5]34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7
实施时间: 2005-12-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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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拓展综合征管软件应用水平,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本着方便纳税人领购、缴销发票,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原则,省局决定在全省推行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以下简称“普通发票通购通缴”)。具体意见如下:
  一、普通发票通购通缴及其意义
  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是指纳税人在规定区域内,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票种、数量、缴销期限等,根据需要任意选择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普通发票的领购和缴销事项。普通发票通购通缴能较好的解决国税机关机构精简撤并后,非分局所在地纳税人购票难的问题,方便设区市市区内纳税人就近购票,是提升国税机关纳税服务水平、税务管理水平,扩大发票使用面,节约纳税人用票成本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国税机关充分发挥信息化网络支撑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体现。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深化我省国税系统征管改革、密切征纳关系、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提升国税形象等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普通发票通购通缴范围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为县(市)国税局,通购通缴范围为所在县(市)区域;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为设区市的城区国税局或设区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通购通缴范围为所在设区市城区。
  三、普通发票通购通缴内容及要求
  (一)发票领购资格审核。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领购发票的,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非主管国税机关不应受理。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确定其可以领购的票种、数量、缴销期限、购票方式、通购通缴范围等,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做票种登记并发给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簿上注明通购通缴范围。
  (二)通购通缴范围审核。国税机关在纳税人办理发票业务前应要求其出示发票领购簿,并根据发票领购簿上注明的通购通缴范围和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纳税人是否可以在本局办理发票领购、缴销。
  (三)发票缴销及核查。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发票,可以采用交旧或验旧方式,具体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定;在非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发票,采用验旧方式。
  为与税款计算时间相协调,纳税人在发票缴销前应分月合计其发票开具金额,并在待缴销发票封面上注明每月金额。发票缴销前办税服务厅操作员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合计数在综合征管软件分月录入发票开具金额情况。发票核查、比对留待主管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后台操作。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的发票存根联,特别是在非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分月重新合计其发票金额,并与纳税人申报的合计数进行比对,检查其申报是否属实。对需补税的,由税源管理部门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补缴税款。
  (四)超定额补税。超定额补税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实施,非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征收税款。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人员定期将纳税人发票月开具金额合计与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额进行比较,超过核定金额20%以上的并且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按发票月开具金额合计重新计算应征税款。
  (五)发票销售。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人员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定的内容(票种、发票金额版和数量)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发票发售过程中,若纳税人未按发票领购簿核定内容(如超限量、限额购票等)申请领购,非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办理,并告知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六)违章处理。若综合征管软件对该纳税人有“未申报”、“欠税”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违章信息提示时,非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办理普通发票相关业务,并告知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接受税务处理后,方可办理缴销、领购发票等通购通缴业务。
  (七)发票工本费收取。纳税人在非主管国税机关购买普通发票,非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取工本费时,不采用转账方式,直接收取现金,并按有关规定开具相应凭证。
  四、综合征管软件设置
  (一)设区市国税局城区范围内通购通缴岗位的设置。直属税务分局和所有市辖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设置普通发票通购通缴岗位,并将岗位的权限税务机关设置为设区市国税局。如南昌市在城区范围内通购通缴,则直属税务分局和各区国税局都要设置通购通缴岗,并将岗位的权限税务机关设置为“南昌市国税局”。
  (二)县(市)国税局范围内通购通缴岗位的设置。县局办税服务厅不需设置通购通缴岗。农村分局设置普通发票通购通缴岗位,并将岗位的权限税务机关设置为县局。如南昌县国税局在全县范围内通购通缴,在所有农村分局设置通购通缴岗,并将岗位的权限税务机关设置为“南昌县国税局”。
  (三)通购通缴情况查询监控。为加强纳税人异地购票、缴销情况监控,防止非主管国税机关人员擅自为纳税人修改购票权限情况的发生,省局将在综合征管软件V2.0稳定运行后,增设通购通缴情况查询模块,以加强对普通发票通购通缴的监控。
  五、工作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实行普通发票通购通缴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做好普通发票通购通缴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普通发票通购通缴是提升国税机关纳税服务水平、税务管理水平,节约纳税人用票成本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国税机关充分发挥信息化网络支撑作用,扩大发票使用面、提高发票领用率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这一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将实施普通发票通购通缴作为优化政务环境、提升国税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深入调查,制定方案。普通发票通购通缴涉及到多个国税机关,各单位之间协调配合非常重要。各设区市国税局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基层国税机关意见,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发票检查制度(包括日常检查、交叉检查、重点监控、抽查)和发票管理考核制度,并严格考核。
  (三)周密组织,稳步实施。各级国税机关成立普通发票通购通缴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分阶段、分对象稳步推进。应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内张贴普通发票通购通缴宣传材料,并且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设区市国税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掌握普通发票通购通缴的工作内容和注意事项。为加强监控,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管辖纳税人跨区域领购发票纳税人的管理,按月查询本单位跨区域领购发票纳税人名单,及时掌握纳税人异地购票、缴销情况。
  (四)及时总结,不断提高。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总结推行普通发票通购通缴经验,以点带面,逐步覆盖。认真梳理在实施普通发票通购通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探索解决方法,总结经验,利用普通发票通购通缴不断提高国税部门纳税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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