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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发[2006]4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5
实施时间: 2006-4-5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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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省局对原《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赣地税发[2003]10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全面把握新政策的精神,运用各种宣传方式,把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到广大纳税人;要严格执行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预核定减免税定额,在减免税定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二、要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涉税业务的服务条件,所有办税服务厅必须坚持设置统一标记的下岗失业人员服务“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的受理和审批等纳税事宜,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咨询,免费提供所有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资料。
  三、要加强对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能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要继续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税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按时报送规定的报表,定期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分析,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赣地税发[2003]10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税申请表(略)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略)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情况登记表(略)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申请税收减免初审报告表(略)
  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通知单(略)
  6、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年度检查申请表(略)
  7、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年检通知单(略)
  8、再就业税收优惠审批协查函(略)
  9、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情况信息表(略)
  10、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情况登记表(略)
  11、年度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报告表(略)
  12、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略)
  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系列政策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的审核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及其他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税政策具体规定: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至期满为止。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地方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符合减免税的下岗失业人员对象为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 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应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实按期申报,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账制不健全,实行“双定征收”的,主管地税机关要按规定程序核定其月营业额。
  第六条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中营业税的减免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从事个体经营营业税的减免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审核小组,专门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的集体审核工作,并指定相关业务科(股)负责日常工作。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审批权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审核小组应建立定期例会制度。
  第八条 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税审批按照属地原则,实行“事前认定,年终年检”制度,具体审批程序为:
  (一)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持以下相关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税申请表(附件1);
  2、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附件2)及其附表;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设区市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批准后,主管地税机关应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国家税务局。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
  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规定申请认定,主管地税机关可按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按照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前述规定程序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并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录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度和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 个体经营者税收减免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税申请表(附件1);
  2、《再就业优惠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地税机关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新的减免税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和有关资料后,要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申请税收减免登记簿》(附件3)上进行登记,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填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申请税收减免初审报告表》(附件4),上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相关职能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属于本局审批权限的,提交局减免税审核小组集体审核(需要外地协查的可延迟7个工作日进行外地调查),最终以书面形式(附件5)通知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凭此对外公布并通知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属于上级局权限审批的,应拟定审查报告,上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接到所属县(市、区)局的报告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在7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对资料齐全的,提交局减免税审核小组,由减免税审核小组集体研究,逐一审核,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属县(市、区)局,并由县(市、区)局书面通知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凭此对外公布结果,并通知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一条 凡我省境内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可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必须经县(市、区)地税局批准,采取交旧购新的发售方式,领购加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发票专用章》的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建立正常的年检工作机制,实施年度检查。地税机关在年检过程中,应着重对上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规模、经营项目、法人和经营地址的变更、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变化情况、财务状况、发票领购和使用、减免税等内容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纳税人应在每年终了后45天内持下列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进行年检。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年度检查申请表》(附件6);
  2、上年度工作报表;
  3、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4、《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5、主管地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的年检材料后,应分类整理,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县(市、区)地税局进行全面审查,由县(市、区)局将年检结果以书面形式(附件7)通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并通知主管地税机关。凡年检合格的纳税人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登记享受减免税情况;对不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单位也要及时通知纳税人,说明具体理由,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并对上年度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骗税、逃税情况的,要及时追缴税款,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每年度初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进行年度检查,对不参加年检的纳税人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省局将每年对全省各地享受税收减免的企业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在审批减免税时,由负责审批的单位在《再就业优惠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第十四条 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横向和纵向协查和信息交换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在审核纳税人减免税需要取得相关资料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请求协查函(附件8),请求相关部门进行协查。对非本地区人员持有外地《再就业优惠证》在本地区申请税收减免时,需要调查而在本地区无法调查的应及时上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及时与相关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进行联系,发送协查函(附件8)请求协查,相关设区市地方税务机关接到协查请求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调查信息反馈请求方,请求方在收到反馈信息后,要及时给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有关协查情况上报省局备案。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国税、工会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发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情况信息表(附件9),同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作为统计本地区执行政策情况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税收减免税台账(附件10),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有关情况,并按要求统计和定期上报。各设区市局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本市有关情况填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报告表》(附件11、附件12)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的,地税机关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对纳税人违反政策,以隐瞒、欺骗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的要追回税款,并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上级地税机关应对下级地税机关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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