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2006]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6]31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9
实施时间: 2006-10-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0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203号)中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严格收购统一发票的管理。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原则上仅限使用百元版和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严格控制万元版收购统一发票的使用。对少数回收经营单位确实需要使用万元版收购发票的,应依法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国税局受理、审核并报设区市国税局备案同意后,由县、市(区)国税局作出决定并发售发票。
  请依照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 黑国税发[2004] 2004/2/1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及使用废旧 渝国税函[2004] 2004/7/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内国税流函[200 2005/6/2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 冀国税发[2004] 2004/6/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生产性废旧物资使用收购发 琼国税发[2004] 2004/5/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 苏国税函[2004] 2004/2/6
关于印发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 2022/7/1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 皖国税发[2004] 2004/6/1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 晋国税函[2004] 2004/2/1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和 冀国税发[2006] 2006/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