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债券 > 国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0号
发文文号: 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6-24
实施时间: 2004-6-24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0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4年凭证式(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500亿元,其中3年期350亿元,票面年利率2.65%;5年期150亿元,票面年利率3.00%。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采取按月分段发行方式,其中7月1日至7月31日发行300亿元,8月1日至8月31日发行200亿元。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各购买网点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63%计息;持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0.72%计息;持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1.44%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2.61%计息;持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2.70%计息。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3年期、5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提前兑取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37家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70号 财政部公告2011 2011/10/19
关于支付2008年记账式附息[二十期]国债等九只债券利息有 2016/10/10
关于2015年记账式附息[二十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 财库[2015]160号 2015/9/9
关于支付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等四只债券利息有 2015/11/9
关于支付2012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 2013/5/27
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34号 财政部公告2008 2008/11/12
关于支付2012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 2013/11/29
关于支付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五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 2013/11/25
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4]50号 2014/5/7
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三期]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