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债券 > 国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7号
发文文号: 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11-1
实施时间: 2004-11-1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5号) 及凭证式国债发行的相关规定,现将人民银行10月29日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后,2004年凭证式(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1、2004年10月2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3年期上调至3.37%,5年期上调至3.81%。
  2、2004年10月2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2.65%,5年期3.00%。
  3、2004年10月2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25%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33%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3.51%计息。
  4、2004年10月2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63%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1.44%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2.61%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2.70%计息。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支付2010年记账式附息[十四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 2013/5/10
关于2016年记账式附息[十七期]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6/8/4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49号 财政部公告2011 2011/8/5
关于2017年记帐式附息[二期]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7/1/18
关于支付2010年记账式附息[七期]国债等十七只债券利息有 2017/3/13
关于2013年记账式贴现[四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3]67号 2013/5/30
关于支付2003年记账式[三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9/26
关于2015年记账式贴现[三期]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5/5/20
关于支付2011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8/12
关于支付2010年记账式附息[三十七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 201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