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债券 > 国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公告2005年第6号
发文文号: 财政部公告2005年第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5-5-24
实施时间: 2005-5-24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5年记账式(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实际发行面值总金额为337.8亿元,其中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300亿元,根据有关规定甲类成员追加认购7.8亿元,通过试点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发售3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7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37%,2005年5月2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5月30日发行结束,6月3日起在各交易场所和试点银行柜台上市交易。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定。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5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2年5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5月25日至5月30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通过试点银行柜台发售部分其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80-100.20元。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财政部公告2013年第76号 财政部公告2013 2013/11/20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23号 财政部公告2011 2011/5/4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33号 财政部公告2011 2011/6/15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财政部公告2012 2012/4/25
关于支付2009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六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 2013/10/8
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二期]国债第二次续发行有关事宜 财库[2014]99号 2014/8/5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53号 财政部公告2012 2012/8/8
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57号 财政部公告2017 2017/5/3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21号 财政部公告2009 2009/4/15
关于2017年记账式贴现[十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办库[2017]29 20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