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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阳泉市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阳政办发[2003]1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2-18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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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阳政办发〔2003〕10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1月27日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三年二月十八日  
  阳泉市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0]34号)、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劳社医[2002]297号)精神和《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阳政发[1999]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困难企业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在较长时间内不能正常运行,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收支严重失衡,短期内又难以转入正常,法按现行规定比例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亏损企业和长期停产半停产的特困企业(以下统称困难企业)。
  第二条 各级医改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审核认定工作。凡按本办法规定参保或暂缓参保的企业,均要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医改领导组办公室审批后纳入困难企业参保范围。
  如困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可适时调整缴费比例(一般一年调整一次),生产经营转入正常后,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按全市统一规定纳入正常参保范围。
  第三条 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采取“低门槛”纳入的办法,根据其实际缴费能力,选择不同缴费比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困难企业原则上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保险。
  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不达本省上年度平均工资60%的原则上按60%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可根据企业困难程度在2.5—4.5%之间选择确定。按此比例缴费的困难企业不建立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只结算参保职工住院、慢性病门诊及大病统筹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困难企业按批准的参保形式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缴费比例为4.5%的,其医疗费用按《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结算;选择缴费比例低于4.5%的,缴费比例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其医疗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在按全市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结算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特殊困难职工经批准可适当提高统筹金支付比例。困难企业大病统筹执行《阳泉市职工大病统筹保险暂行办法》。
  第六条 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企业缴纳,企业全额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医改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大病统筹费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或职工个人全额缴纳。对于特困企业,按本办法的最低比例缴纳仍有困难的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第七条 困难企业参保职工因病住院需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的证、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八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困难企业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缴费和费用结算等业务。
  第九条 困难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中途欠费的,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等单位全部补缴费用后,再按有关规定结算;无论何种原因终止缴费的,停止享受其医疗待遇,终止保险关系时所交保险费不予退还;参保单位中个别职工因故未及时参保要求补办参保手续的,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调整,除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外,连续缴满12个月后开始享受保险待遇;无故不参加者不予纳入保险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未及的其它有关医疗保险事项,按照《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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