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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1号
发文文号: 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7-20
实施时间: 2004-7-20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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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04年记账式(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续发行面值总额337亿元,其中招标发行320亿元,根据有关规定承销团甲类成员追加认购本期国债17亿元。本期国债原始期限5年,续发行部分起息时间、票面利率等要素均与2004年记账式(三期)国债相同,即起息日为2004年4月20日,票面年利率为4.42%,按年付息。
  二、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采用混合式多种价格竞争性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含息全价,经投标确定的发行价格为每百元面值101.53元。
  三、本期国债以场外签订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分销价格由各承销机构自行确定。
  四、本期国债从7月23日起,续发行部分与原发行部分合并上市交易。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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