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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7-25
实施时间: 2005-7-2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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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的管理,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低保资金是为保障城市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专项用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 低保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
  第三条 低保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低保资金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四)其它资金。
  第五条 低保资金只能用于低保对象的生活救助,不得用于其它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开展低保工作发生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列入民政部门的经费预算。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从上级下拨的低保资金及本级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中开支低保工作经费,也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低保管理费用。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对低保资金进行帐务核算。民政部门应设立低保资金支出专户,用于核算低保资金的发放情况。财政专户和民政支出专户均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上级下达的财政低保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补助资金纳入同级国库内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纳入补助专户的低保资金,原则上指标一次下达,资金按季拨付至财政专户。
  第九条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必须建立城市低保资金台帐制度。内容包括:城市低保资金收入和支出明细帐册,城市低保资金发放表,城市低保月、季、年动态表、城市低保待遇取消花名册,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备案表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人数和补差金额编制下一年度低保资金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执行年度预算过程中,若遇到保障标准提高,需增加低保资金的,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追加预算。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批准的低保资金预算,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将低保资金从财政专户拨付民政部门使用。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要准确核实低保对象家庭的实际收入,严格按当地低保标准和低保家庭收入的差额发放低保金,不得降低水平和平均发放。低保资金实行按月定时发放制度,不得推迟和拖欠。低保资金的发放主要为货币形式,必要时也可给付实物。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逐步完善低保金发放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在向街道(乡镇)拨付城市低保资金时,严格执行三对照的制度,即:对照发放名单、对照保障人数、对照每户的补助金额。根据保障人数和补助水平,据实拨付低保资金,决不允许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结余低保资金。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地方,低保资金应实行社会化发放。常补对象的低保资金一律通过银行或邮政直接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对于特殊人员可上门服务,上门发放城市低保资金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低保资金发放须由城市低保对象本人在低保资金发放表上签名(盖章),一式四份,县级民政、财政、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各保存一份。各地实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安排经费解决。
  第十六条 低保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主动接受上级或同级财政、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低保工作运行的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低保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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