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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3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劳社养[2003]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3-3-6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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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03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缴费工资总额的21%调整为20%,私营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由缴费工资总额的18%调整为16%,私营企业主按24%比例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个人的缴费比例由缴费工资的18%调整为16%,城镇个体工商户为其雇用人员缴费的比例由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职工个人(包括私营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雇用人员)的缴费比例由7%调整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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