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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省属12家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移交前已退休人员正式移交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劳社养[2003]1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3-4-7
实施时间: 2003-4-7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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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原省属12家农垦企业养老保险正式移交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2]183号)规定,自2003年4月起,原省属12家农垦企业移交前已退休人员正式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为保证上述人员纳入省级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实施过程中擅自扩大纳入人员的范围、增加统筹项目和提高计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职工身份
  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范围的移交前已退休人员必须是原省属12家农垦企业的正式职工。
  下列人员不纳入省级统筹的实施范围,其生活问题由原企业按规定处理:
  1、凡没有经过上级劳动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招工手续的(七四年以前在场就业的职工,如果没有招工手续,可以其他原始材料作为认定其为正式职工的依据)。
  2、属于场内安置的在场职工的家属和亲戚及其他人员,不符合招工条件、没有按规定办理招工手续的。
  3、凡发现移交前已退休人员的档案材料不全的,企业应严格按要求查找并补充原始材料。对没有档案材料或档案材料遗失的人员,企业必须出具原始的历史凭证(如:七、八十年代的职工工作证、户口登记材料以及职工所在单位八四、八五年工资改革审批的职工原始工资花名册等等),凡不能或无法提供上述凭证的,不作为企业的正式职工。
  二、清理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
  在将原省属12家农垦企业移交前已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时,社会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移交前已退休人员的退休手续、退休资格进行审核和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前退休人员予以清退。
  1、病退人员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其退休费由所在企业负责支付;待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对未从事过提前退休工种工作(注:提前退休工种必须是农垦系统内由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本系统未列的工种,一律不得参照其他系统的工种执行(原劳动部文件规定的除外)),或者虽从事过提前退休工种工作但未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提前退休人员:①在2003年3月底仍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应坚决清退回企业,并补缴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其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②在2003年3月底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按规定核定其待遇后,纳入统筹支付。
  3、对移交前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但手续不完备的人员,应按规定补办退休手续后,纳入统筹支付。
  三、认真做好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核查工作
  社会保险机构在核查移交前已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时,应严格按规定核定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参见养老金统筹项目一览表)和退休待遇。凡不属于统筹支付的项目,一律不得列入统筹支付,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在计算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按本人经过劳动部门审批盖章的标准工资(不含99年7月1日以后的增资部分)作为计发基数,同时待遇调整的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我省历年对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进行待遇调整的标准执行。
  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一览表
  一、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
  2、省人民政府赣政发[1980]217号
  3、江西省委组织部等赣组通[1992]95号
  二、待遇调整
  1、江西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赣劳社[1990]16号
  2、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财政厅赣劳社[1992]17号
  3、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4]16号
  4、省人民政府赣府字[1995]218号
  5、省人民政府赣府字[1996]112号
  6、省人民政府赣府字[1997]60号
  7、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9]39号
  8、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赣劳社养[2002]12号
  9、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赣劳社养[2002]42号
  三、物价、生活补贴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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