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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劳社医[2003]1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3-6-18
实施时间: 2003-6-18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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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做好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认识做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开展这项工作,使灵活就业人员尽早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二、各地应根据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具体情况,制订合理措施,鼓励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代理服务机构整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整体参保条件不成熟的,可以个人身份参保。同时也应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和医疗保险基金等情况,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对于其他用工类型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也可纳入覆盖范围。
  三、为了使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医疗有保障,各地要认真研究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保的缴费年限以及测算退休后医药费支付风险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使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享受单位退休人员同等的医疗待遇。
  四、对于无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区分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差距、医疗需求程度等因素,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保险层次、缴费标准和相应的待遇享受标准,尽量覆盖更宽的人群。
  五、各地要根据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的特点,认真研究、合理制定防范道德风险的管理政策。首次参保人员原则上须在参保缴费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方可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途因再度失业等原因而无力缴费的,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暂时中断缴费手续,经批准后可暂停缴费,停止享受统筹帐户医疗待遇,但保留续保的权利。在其申请续保时,必须将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予以补足,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对于未申请中断缴费或申请未获得批准而中断缴费,停止享受医疗待遇。再次参加医疗保险,按首次参保办理。
  六、鼓励有条件的部分就业人员参加高额医疗费用补助等补充性保险,以解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逐步增加,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抓紧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配套办法的要求,现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认识,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解决他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本质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二)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在区分灵活就业人员的人群类别、充分调查分析其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人群,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二、明确政策,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
  (四)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
  (五)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首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也可为有条件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帐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从统筹基金起步的地区,可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七)采取措施,促使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费。可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水平和缴费时间,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确定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明确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连续缴费相挂钩的办法。对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规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要考虑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等特点,明确中断缴费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八)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要指导和协助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三、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九)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形式多样、工作地点和时间不固定等特点,完善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个人申报登记办法、个人缴费办法和资格审核办法。鼓励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实现整体参保。
  (十)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直接缴费参保和医疗费用的结算。要进一步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直接结算,减轻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事务性负担。
  (十一)做好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缴费个人基础档案资料的主要项目,建立完整的个人基础档案资料,做好个人缴费记录。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形式的变化,及时调整或更改个人信息,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收入、医药费用支出等信息,要单独进行统计分析。
  四、精心组织,稳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
  (十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努力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大宣传力度,为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创造良好的氛围。要主动与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
  (十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认真调查和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分析和研究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确保制度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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