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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军区政治部江西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厅发[2004]3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6-1
实施时间: 2004-6-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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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军分区政治部、后勤部,各县(市、区)人武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涉及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事关军队和社会稳定,各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广大官兵的关怀落到实处。对符合条件且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其所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凭军人所在部队正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或随军人退出现役随迁时,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支付手续,就业单位或军人安置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军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好随军配偶的合法权益。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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