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等6家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4]50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1
实施时间: 2004-12-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1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40号)规定,现将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昌营业管理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上述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昌营业管理部本级由省国税局负责监管;各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见附件)由所在地设区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监管。
  三、上述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时向监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接受监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
  四、各级监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和检查职责。
  五、上述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以后经营年度中,因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通知执行。
  附件:1-4(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 2022/3/1
关于保险公司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 财商字[1988]49 1988/10/24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 2021/5/17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 黑国税发[2008] 2008/5/26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铁路运输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共 湘财预[2002]16 2002/12/13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 苏财税[2005]74 2005/1/1
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 保监发[2008]11 2008/12/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 桂地税发[2002] 2002/7/1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青国税函[2008] 2008/11/6
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 银保监发[2019] 2019/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