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5]10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8
实施时间: 2005-4-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9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由于各种险种代理手续费支付比例不一致,导致各设区市分公司及所属县(区)支公司纳税调整工作量较大。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5号)精神,经研究,从2005年度起该公司所属各设区市分公司及县(区)支公司季、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省公司确定的支付比例在税前列支付出的代理手续费,年度终了后由省公司统一在不超过当年全省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 2003/12/18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 赣国税发[2009] 2009/12/29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 财税法[2009]78 2009/7/2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 苏国税函[2004] 2004/3/9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申请公益性捐款税前扣除资格的 中税协发[2010] 2010/1/8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赣国税发[2006] 2006/9/25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2006年度财 成国税审[2007] 2007/4/2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徐汇区教育 沪国税所一[200 2007/12/20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陕财税[2007]15 2007/3/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豫地税发[1997] 1997/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