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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厅发[2005]3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5-6-17
实施时间: 2005-6-17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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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省委常委会关于完善我省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国有困难企业、破产改制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困难企业的界定和分类
  按照国有企业困难程度分类建立和完善不同的医疗保险办法,各统筹地区可将困难企业按其经济能力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困难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经济效益较差,扣除职工工资和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后,无力按正常的缴费费率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
  (二)第二类困难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效益差,扣除职工工资和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后,无力参加统筹账户医疗保险的企业;
  (三)第三类困难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基本停止,不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
  上述困难企业含无能力为退休人员和接近退休年龄人员缴费参保的破产、改制等企业。
  二、困难企业界定的程序
  困难企业困难程度每年界定一次,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界定,其程序如下:
  (一)困难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困难类别申请,并附企业财务运行情况报表;
  (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
  (三)劳动保障、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征求企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其困难类别。
  三、困难企业的参保办法和缴费标准
  各统筹地区在执行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不同类别困难企业的缴费费率,为困难企业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第一类困难企业参加统筹账户医疗保险,由单位缴费,费率为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的70%左右。参保职工按统筹地区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账户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第二类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由单位缴费,费率为3%左右。统筹地区根据缴费和待遇对应的原则制定基金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
  (三)第三类困难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退休人员同意,可采取单位、主管部门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按3%的费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中退休人员不缴费)。参保职工及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于少数缴费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期。
  上述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均不设立个人账户。原已参保的企业,因经济困难而停保的,按《指导意见》参保,重新开通医保时,对其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确有困难的,可采取挂账的办法暂欠,其职工在停保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由原单位负责。
  (五)为防范大额医疗费用风险,困难企业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应积极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方式由职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商定。无力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也可单项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四、破产、改制企业和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一)各统筹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统筹地区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支持企业改制,使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及时享受医疗保险;
  (二)对按照国阅〔1999〕33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的规定,参加属地医疗保险。参保后医疗保险费缺口过大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协商解决缺口资金。
  省属破产、改制企业以破产、改制前1年统筹地区退休人员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平均水平和破产改制时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的标准一次性缴费,其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
  (三)破产、改制企业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应先按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月数计算缴纳医疗保险费,再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费参保;
  (四)破产、改制企业中其他职工实现再就业后应按统筹地区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五)已破产、改制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含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由破产、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筹资参加统筹账户或住院医疗保险。少数有特殊原因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统筹考虑给予适当帮助。
  五、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困难企业和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帮助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并积极探索建立困难职工和弱势群体医疗救助办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要管好用好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基金,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三)各级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工作,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节约使用医疗保险资金。
  (四)各困难企业及主管部门要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千方百计筹措医疗保险资金,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保障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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