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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政发[2002]53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7-2
实施时间: 2002-7-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880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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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粮食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2002年6月20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5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综合[200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坚持“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甘政发[2001]84号)精神,继续坚持粮食定购和保护价收购政策。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我省今年定购和保护价收购的品种仍然为小麦,定购数量仍然保持4.5亿公斤;保护价的制定既要充分考虑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又要结合我国加入WTO后的粮食市场价格情况,促进粮食顺价销售,同时要认真做好和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要认真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坚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粮食购销企业也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积极组织收购。对优质专用粮食品种,要推行订单收购和产业化经营,粮食部门要在2001年试点的基础上,今年扩大规模,并逐步实行规范管理,提高履约率。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二、努力扩大粮食购销渠道,加快粮食的顺价销售。要继续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和激励政策,支持和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扩大顺价销售,力争把我省目前过大的粮食库存降下来。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要努力搞好今年在全省联合开展的“粮食促销年”活动,通过加强组织协调,逐步与粮食主销区建立起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多种合作形式开展跨地、跨省的签单购销,对跨区域建立粮食购销关系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从贷款资金、交通运输等方面予以支持。
  要进一步开拓省内市场,通过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努力扩大省内市场占有份额。要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认真做好“甲子粮”,“506粮”抛售工作,满足农村缺粮农民口粮和加工企业用粮的需要。对现有的商品库存粮,粮食购销企业可按等量对冲的办法进行销售,年内以新收购的定购粮补齐库存。要继续向中央争取政策扶持,力争处理一批陈化粮,对现有因政策因素造成的高价位库存陈粮,应研究具体补贴办法予以消化。
  三、保证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供应,完善资金监管办法。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适应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出现的新情况,相应调整信贷政策。对中央和省级储备粮的收购、移库、轮换业务,要保证其合理的资金需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要继续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款”的政策,保证收购资金贷款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退出保护价的粮食、其他非保护价的粮食,以及随行就市收购和优质优价收购的粮食,继续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供应收购资金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异地粮食购销,应区别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贷款支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实行合同收购、与粮食加工企业联合经营扩大粮食销售,要在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保证粮食销售货款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回笼的前提下,给予贷款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改进金融服务,推行银行承兑汇票,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要加强资金运行监管,进一步防范贷款风险。
  四、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切实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安置费用。目前,我省粮食企业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支持力度。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消除地方对粮食企业人员分流依赖中央和省上的思想,切实把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地方社会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分流人员安置费用的筹措办法,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企业分流、安置人员所需资金不足的,地方财政应积极给予支持。对财政困难的县(市),由省财政给予适当帮助。各级工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通过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股份制改制的企业,在资本验证、注册登记、产权变更等方面提供高效服务。
  五、在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允许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开展联营业务试点。为加快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粮食的轮换,降低轮换成本,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实现购销企业和加工企业的优势互补,提高综合经济效益,通过加工环节的增值,实现粮食顺价销售。根据国家5部委《通知》精神,我省拟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在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与粮食加工企业联营,进行委托加工试点。加工企业要从设备先进、管理完善、生产能力强、产品形成系列的大型面粉加工企业中选择,各地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荐。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加强联营中对信贷资金运行和粮食实物的监管。
  六、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发[2001]28号和甘政发[2001]84号文件规定,做好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工作,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积极支持培育粮食交易市场,切实解决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粮食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严厉打击在粮食市场中销售劣质霉变粮食、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种种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各级卫生、质检、工商、粮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粮食品质的监管,确保粮食食品安全。粮食、质检部门要组建粮食质量稽查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粮油,必须先进行检验,不合格的坚决不得入市;对允许进入市场销售的,也要经常抽查复查,并将检验结果记录在案,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的粮油食品。
  七、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和贫困地区、灾区的粮食供应工作。我省实施退耕还林(草)的地方,既是生态建设区,又有相当一部分是贫困多灾、经济不发达的缺粮地区。因此,做好退耕还林和贫困地区、灾区的粮食供应,对保持社会稳定和保证人民生活十分重要。我省1999—2001年退耕还林(草)面积185.7万亩,今年增加170万亩,累计年内需供应补助粮食5亿公斤。各级粮食部门要早动手、早安排,确保补助粮按数量、标准、品种要求及时供应到退耕农户,不能出现断档脱供现象。粮源不足的地方,由上一级粮食管理部门协调,或在全省粮食购销企业中招标筹措,不允许自行从省外和市场上采购,以消化省内粮食库存。要建立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举报制度,凡群众反映的兑现方面的问题,主管部门要在3—5天内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进行处理;对个别问题严重、情节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为保证退耕还林(草)补助粮的供应,对财政拨补的粮款,在按照库存均价收回退耕还林粮食占用贷款本息的前提下,留给企业合理的销售费用,并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农发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灾区的口粮用粮,由民政部门的灾民救济款解决,不足部分可动用地方储备粮解决,不再借用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以减轻粮食企业的负担。
  八、加强粮库建设,保证安全储粮。要进一步加强储备粮库的建设,把储备粮库建设纳入全省基本建设计划。按照事权统一的原则,中央储备粮库建设由中央负责,省级储备粮库建设由省级政府负责,各地储备粮库建设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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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网友   2010年7月27日 +25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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