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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作用的意见
发文文号: 甘政办发[2006]137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12-13
实施时间: 2006-12-13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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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的能力,健全农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三农”保险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三农”保险是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服务对象的综合性保险业务,是以较小支出转移和分散农业、农村和农民不确定损失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市场化、商业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与辅助管理机制。积极发展“三农”保险,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我省是个自然灾害多发的省份,每年干旱、大风沙尘暴、冰雹、暴洪、滑坡、泥石流和低温冷冻等灾害频繁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正常生产。同时,随着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规模不断扩大,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风险也在逐步积累,灾害事故一旦发生,将给农业生产带来很大影响。发展“三农”保险,能有效分散农业生产风险,降低农业自然灾害损失,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维护农民生活和农村经济稳定。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社会财富逐渐增多,但农村公共安全保障机制尚未形成,一些重大灾害事故,给农民生活和农村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积极发展“三农”保险,主动开展防灾减损工作,由商业保险机构对灾害事故给予经济补偿,能有效减轻政府救助压力,有利于农民生活和农村经济的稳定。
  (三)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巩固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省大部分农民生活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但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不高,因灾返贫、因病返贫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中心城市周边地区,已经富裕起来的农民则需要养老、投资和子女教育等保障需求。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展“三农”保险,为农民提供健康、养老、安全、子女教育等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服务,可有效补充目前社会保障的不足,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加大创新力度,充分发挥保险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一)稳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的方针,稳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市州、县区市政府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参加“三农”保险的农户给予适当补贴,引导和鼓励农民积极参保。各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宣传、改进服务,主动上门解释、推销和办理“三农”保险,增强广大农户的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要根据当地实际,紧密结合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业增长方式转变,推广营销保险新产品,为农民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要总结和推广“龙头企业+保险”、“农业协会+保险”等多渠道参与、多形式经营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保险,努力提高“三农”保险的覆盖面。对政府进行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要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封闭运行。
  (二)加大适应农民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开发力度。鼓励保险公司建立区域保险产品研发中心,加快开发一批保费适中、保障适度、通俗易懂的“三农”保险产品。要高度重视“三农”保险市场,积极开发农民养老、意外伤害及附加医疗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事故等产品,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提高农民养老和健康保障水平。要根据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发采矿、建筑等高危行业农民工风险保障产品,促进全省劳务经济发展。要在农村推广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教育保险产品。同时,针对部分富裕农民的投资理财需求,开发储蓄投资性强的理财类保险产品。
  (三)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保险。紧紧围绕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开发推广农村公路建设、农村水利建设、农村电网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农村住房建设等工程质量保险和责任保险,积极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投保,为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风险保障。
  (四)大力推广农村家庭综合保险。积极开发包括财产险、意外险等在内的“一揽子”综合保险,为农民家庭财产、农用机具使用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综合保障。探索开展农村住房保险,推动农村房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
  (五)着力发展农村旅游保险。积极开发农村休闲旅游、生态旅游责任保险,促进农村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三、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高“三农”保险的服务水平。
  (一)健全完善“三农”保险制度。各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三农”保险业务,科学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及相关制度和保障措施。建立“三农”保险统计制度,及时分析“三农”保险运行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保险资金安全运行,防范经营风险。
  (二)着力提高“三农”保险服务水平。保险机构要经常性地开展“三农”保险市场调查,掌握了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保险的新需求,及时推出条款简明、费率低、保障全、覆盖广、符合农民愿望和消费习惯的保险产品。要采取农村邮政所、信用社、农技站、畜牧兽医站和农业专业协会代理保险业务或联建保险服务点等多种形式,健全农村保险营销网点,扩大保险营销网络的覆盖范围。对边远乡村要建立定期上门服务制度和联系人制度。
  (三)切实加强“三农”保险队伍建设。要采取优惠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投身“三农”保险行业,同时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部队退伍军人,培养一支既熟悉保险业务,又了解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复合人才队伍。要建立“服务六公开”制度(公开办事程序、索赔要求、理赔依据、理赔时限、营销员名单和投诉电话),加强诚信教育,使“三农”营销员牢固树立诚实守信意识,切实做到诚信展业、规范服务、依法理赔。
  四、加大支持力度,推动“三农”保险发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州、县区市政府要将“三农”保险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建立健全当地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参加的“三农”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分析情况,协调解决问题。要建立“三农”保险联系点制度,推动“三农”保险发展。
  (二)建立“三农”保险财政支持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三农”保险,创造条件开展财政支持“三农”保险试点。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机构,探索财政补助“三农”保险的方式、品种和比例,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要努力争取中央财政在“三农”保险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措施,促进我省“三农”保险发展。
  (三)积极做好协调配合。统计、农业、卫生等部门要为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开展“三农”保险提供相关信息。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为开办“三农”保险的保险机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年检等事项。教育部门要尽可能为教师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意外险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农村学生自愿参加学生平安保险。民政等部门要支持商业保险在救灾防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合作,建立信息交流机制,积极代理保险业务。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构要严厉打击各种骗保行为,维护保险机构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断加强“三农”保险宣传力度。积极开展保险宣传“三进入”(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活动。保险公司要在乡村、集市等场所设立保险知识宣传教育专栏,介绍保险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组织召开理赔服务大会,通过保险案例宣传保险的作用,提高农民群众投保的积极性。新闻宣传部门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开展保险知识宣传,为“三农”保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提高“三农”保险监管力度。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研究建立“三农”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加强保险机构内部治理结构监管,督促保险机构不断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三农”保险业务的监管力度,有效规范“三农”保险市场秩序,严厉查处“欺农”、“坑农”、“害农”等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指导力度,及时掌握“三农”保险动态,定期开展“三农”保险业务分析和经验交流,推动“三农”保险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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