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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政发[2007]31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5-22
实施时间: 2007-5-22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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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2007年5月10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补助和居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坚持大病住院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统筹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统筹标准是:
  1、城镇居民统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州、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元。
  2、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学生统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含代收保险费);中央所属院校由院校从中央财政拨付的医疗费中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属院校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市州、县市区属院校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州、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0元。
  3、中、小学生统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州、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0元。
  4、以上标准为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低际标准。在此基础上,具体缴费标准、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二)在国家再就业政策实施阶段,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缴费部分,可从再就业资金中每年补助40元。
  (三)大、中专特困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扣除代收保险费),由学校提供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审核后,财政和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四)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不高于10元的标准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补助;从个人缴费中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建立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支出。
  四、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
  (一)医疗保险基金(含利息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确保基金本金利息全部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参保人数,直接拨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并及时转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按照各地经办机构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将资金拨入经办机构的支出户。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尚未出台前,暂参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甲类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医疗保险筹资总额、当地不同人群年住院率、年平均住院医疗费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确保当地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建立大病医疗补助制度,对患重大病的参保人员及时给予补助。对享受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的贫困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4号)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五)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要按风险共担、方便就医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管理制约机制和合理的费用结算办法,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防止浪费。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诊疗服务项目和收费价格,主动接受参保人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统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经同级政府批准。
  五、参保和就医
  参保人员享有接受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健康咨询、健康教育、保健、健康档案建立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享有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参保人员从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按全年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时,持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所发生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办法,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各级政府要加快建设社区卫生设施,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有关医院要积极开设社区门诊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六、工作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运行。民政部门负责进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机构对贫困居民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大、中专学校负责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辖区内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等有关事宜。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业务,主要包括参保人员登记、征收个人缴费、统筹基金的支出管理、报送资金的使用计划、编报基金的决算等。
  七、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做好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广大城镇居民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参与。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按照省委要求,2007年在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市州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年内基本完成。
  (一)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社区提供办公场所、增加编制和人员,由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为街道社区配备劳动保障专管人员,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及时安排医疗保险补助资金,足额划入财政专户,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要做好城镇居民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衔接工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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