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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文文号: 甘劳社发[2007]90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7-17
实施时间: 2007-7-17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52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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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劳动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7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以下简称“省政府第35号令”)公布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失业保险参保适用范围问题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外,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均属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主要是指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等民间组织和团体。
  其他经济组织,主要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
  二、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筹集问题
  事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差额拨款的,所需资金按财政拨款同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自行筹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资金自行筹集。
  三、关于建立个人缴费记录问题
  个人缴费记录的具体内容,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执行。为便于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工作的开展,各地在建立个人缴费记录时,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信息函〔2005〕21号)要求进行,以满足其中44项指标的统计要求。
  四、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州级统筹问题
  (一)精心设计和逐步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市州级统筹实施方案。搞好失业保险基金市州级统筹,首先要按统收统支的模式,明确相应的原则、具体操作办法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其次要明确市州与各县市区在基金征收、基金支出、基金管理、为失业人员提供服务等相关工作中的责任。同时,严格绩效考核,推动各层级认真履行职责,避免某些工作环节由于目标任务不落实造成责任缺失。
  (二)优化失业保险业务流程。要适应失业保险基金市州级统筹需要,结合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金保工程和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对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做出相应调整,改进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批准、支付等环节的工作,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各地实行市州级统筹后,要继续做好基金征收、发放和管理工作,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搞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和部门之间的配合,规范运作,保证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工作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目前已经实行市州级统筹的市州,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各层级统筹的责任;还没有实现市州级统筹的市州,要切实加强领导,提出具体进度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实现市州级统筹。
  五、关于失业保险调剂金问题
  省政府第35号令规定,各市州以上年度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的6%-10%,向省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上解调剂金。各市州上解的具体比例,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依据各市州上年度失业保险费收支情况及历年滚存结余综合确定。各市州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其缺口部分按省级调剂80%和市级财政承担20%的比例解决。
  六、关于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问题
  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81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七、关于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和核定问题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八、关于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问题
  按照省政府第35号令规定“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计发。”在今年8月31日前,各地继续执行现行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即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发给失业保险金205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人每月发给10元医疗补助金包干使用,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九、关于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标准问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46号)执行,即“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由现行1200元调整为25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现行的800元调整为1200元”。
  十、关于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问题
  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按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活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具体标准在国家和省上未调整前,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后,实际再就业人数达到50%以上的,可按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人数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未达到50%的按实际就业人数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按实际介绍成功实现再就业的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
  十一、关于统一《职工失业保险手册》问题
  考虑到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市州变换工作或转移劳动关系随之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实际,规范全省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和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工作程序,《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作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唯一凭证,内容包括参保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失业保险缴费记录情况、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情况、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情况、免费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情况等。《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的启用,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通知。
  十二、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出问题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即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十三、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问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凡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可向民政部门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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