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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批转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政发[2001]96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12-5
实施时间: 2001-12-5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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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军分区:
  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1年12月3日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人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加强国防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和劳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督促检查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情况。各部门要提高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军队干部随军家属提供积极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就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核拨随军家属就业扶助经费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经费;民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发放;税务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企业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减免手续。省军区系统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驻军,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要教育随军家属适应市场需要,转变择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实现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把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的评选标准,凡当年随军家属就业率达不到90%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
  二、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等形式,通过个别推荐、市场调剂和行政调配等方式予以安置。军队干部随军家属提出就业申请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在6个月内给予安置。6个月之后,非个人原因仍未得到安置的随军家属,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随军家属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安置。随军家属所在部队和个人自行联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三、凡驻我省境内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按规定接收随军家属的义务。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接收为由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有条件的地方,用人单位每接收一名随军家属,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四、各用人单位非因随军家属本人原因,一般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省劳动保障厅《甘肃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暂行办法》(甘劳发[1998]151号)关于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的规定。确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随军家属,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在1年内至少提供1次免费职业指导、3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1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驻军单位要对随军家属加强职业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初次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参加当地培训机构举办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随军前有工作,随军后要参加职业培训的,可适当减免培训费用。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
  六、鼓励、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和社会兴办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各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就业扶助经费补助;工商部门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优先办理营业执照手续,免收当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第二年减半收取,第三年按规定收取。市场主办单位要优先为随军家属安排经营摊位;税务部门自随军家属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安置随军家属人数达到从业人员60%以上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部队为安置随军家属开办的各类家属工厂及服务网点,税务部门在政策范围内,使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七、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随军家属,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各军分区、武装部应及时将驻军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随军家属名单报当地民政部门,经评审核定后,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在部队内部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社会保险创造条件,指导其所在单位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劳动保障部门可允许其按照有关规定自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档案可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保管并减免各项管理费用。
  九、各地要对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对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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