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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甘肃省农业办公室、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甘肃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农行甘肃省分行、甘肃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政发[2002]39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5-20
实施时间: 2002-5-20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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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供销社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及时了解掌握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宣传动员,教育引导广大职工积极支持参与,确保供销社改革的顺利进行。
  甘肃省农业办公室、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甘肃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农行甘肃省分行、甘肃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意见
  2002年3月5日
  近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党的农村政策,积极探索深化改革的路子,在为农服务、扭亏增盈以及维护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性矛盾日益凸现,职工思想观念、基本素质以及企业的经营结构等方面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加之供销社系统历史包袱沉重,改革发展滞后,处境非常困难,迫切需要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摆脱目前困境,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近期目标
  全省供销社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以为“三农”服务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快推进供销社市场化进程,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在继续狠抓扭亏增盈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体制创新、结构调整和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使供销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改革的近期目标是:一年基本扭亏,两年完成改制,三年有所发展。即从今年起,争取用三年时间,初步建立起新的供销社企业经营体制和劳动用工制度,使富余人员得到有效的分流安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经济实力。
  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体制创新
  (一)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切实搞活企业。要根据供销合作社企业(含基层社)的不同状况,采取适合企业实际的多种改制形式。
  一是发展壮大一批大中型骨干企业。对承担重要商品经营的农资、棉花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新型实业以及创利水平高、有发展前景的骨干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改制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以骨干企业为依托,以资产为纽带,联合系统内外的相关企业组建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企业集团。突破社有企业资本单一结构,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企业员工多入股,系统内企业相互参股,积极吸纳系统外企业投资入股。要进一步深化企业领导、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逐步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推行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机制。建立健全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薪酬必须与企业效益及其职责、贡献挂钩。监督约束机制健全的企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经营管理者可以试行年薪制、持有股权、股票期权等分配方式。
  二是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型企业。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也可实行以个人产权为基础的个人业主制、合伙制。
  三是转让和出售一批无发展前景的企业。在落实银行债务的前提下,这类企业的社有资本应逐步退出,面向职工和社会公开转让或出售。职工出资购买社有产权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出售价格优惠10%—20%。变现资产所得用于安置职工或组建新的企业。
  四是停办特困企业。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难以为继的企业,要依法申请实施破产。破产企业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暂不具备破产条件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在妥善分流安置职工、保证银行债务不悬空的前提下,先行关闭、停业或歇业。基层社可按照合作社章程予以解散,从根本上消灭亏损源。对关停企业中的有效业务、有效资产或经营较好的二级公司,可进行剥离重组,以优势业务盘活有效资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剥离重组企业要承担原有企业一定的贷款债务。各级农业银行要积极参与供销企业改制,在帮助企业清产核资的同时,落实银行债权。
  (二)坚持“政社分开”、“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社企关系。鉴于省、地(市、州)供销社已改为事业单位,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性质和职能也要相应改变,原省、市供销合作联社改为省、市供销合作社,取消理事会、监事会。省、地(市、州)供销社的主要职能是对下级社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同时,行使本级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社有资产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但不干预社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有条件的可以成立社有资产运营机构,加大资产运营和监管力度。县级联社要根据不同情况,履行好管理职能,搞好经营服务或兴办经济实体。有条件的可依托骨干企业,联合其他经济组织,组建企业集团。
  三、建立新型的劳动用工制度,多渠道妥善分流安置富余职工
  全面推行全员职工身份置换。要按照“积极稳妥、依法有序、因企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所有企业职工,都应改变固定职工身份,与企业解除原有的劳动关系,办理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在此基础上,建立新的劳动用工制度,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自主决定招聘职工或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制度,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的机制。企业要制定全员职工身份置换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职工改变身份后,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职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对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并已被聘用的职工,其置换身份补助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所在企业的股份,也可将其在置换身份前的工龄记入档案,待本人辞职或解聘时,按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可以在企业内部实行离岗退养,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交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退养期间由企业根据实际发给一定的退养费。破产、关停企业可按国家、省上有关规定,从变现资产中将社会保险费一次性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费支付。特困企业职工的安置费,县以上供销社可从直属企业社有资产中适当调剂。
  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且继续到社会保险机构缴费的人员,原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档案管理移交至劳动力市场,党、团等关系转至职工户籍所在地或新的就业单位管理。
  四、面向市场,服务“三农”,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经济
  (一)实行开放办社。在继续发展同农民合作和系统联合的同时,要面向社会,在组织体系、产权结构、经营服务和用人等方面,全面实行开放办社。坚持自愿、平等、互利原则,打破行业界限,吸收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经济组织、协会加入各级供销社,并为其提供服务,鼓励社有企业以资产为纽带,积极与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开展跨区域、全方位、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共同发展。
  (二)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各级供销社要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把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作为为农服务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要继续搞好农产品基地建设。基地建设要同参与农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积极同农民和科研部门联合,大力巩固和发展名优新特农产品基地,提高基地的科技含量和规模效益。要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市场开拓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辐射范围广,能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经济的龙头企业。要积极创办各类为农服务企业。在继续试办专业合作社、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站的基础上,根据农民生产、生活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依托基层社和社办企业,积极同专业户、当地龙头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农业三站等联合,组建和发展生产、加工、运销等各类专业性为农服务公司。要加强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在提高信息服务水平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订单农业”、“龙头企业-专业服务公司-农户”等新的产业化经营方式。兴办农村集贸市场和各类批发市场,组织农村各种中介组织、农民经纪人参与农产品流通,把农业生产同市场紧密地联系起来,进一步拓展农产品流通渠道,帮助农民增加收入。
  (三)调整经营结构。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服务“三农”为主业,实行多种经营,一、二、三产业共同发展,由单纯购销服务型向生产、经营、服务型转变。要充分发挥供销社的优势,大力巩固发展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农副产品等主营业务,培育有供销社特色的经营业务。要积极开拓新的经营服务领域,充分利用现有场地、设施以及网络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对内改造经营方式,对外扩大开放联合,大力开发资产经营业务,组建物流配送中心,兴办超市,形成新的网络优势。要适应市场和农民需求的变化,大力调整商品经营结构,扩大名、优、新、特商品经营,培育新的支柱产品,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推进流通现代化。供销合作社企业要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从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农副产品和经营基础较好的商场、门店开始,积极推行连锁经营、品牌经营、开展网上业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提高经营的组织化、集约化程度。
  (五)开展对外贸易和合作。要充分利用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扩大对外开放。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要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等进出口业务,积极招商引资,兴办合资和合作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在对外开放中寻找新的商机。
  (六)加强企业管理。供销社所属企业要切实加强和改善管理。在加强基础管理的同时,努力实现管理制度创新,逐步建立起新的财务、审计以及重大决策责任追究、重大投融资项目审批监督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搞好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适应发展需要,大力培养引进各类经营管理人才。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一)对各级供销社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流转,流转后的土地出让金和出租收益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返还供销社,用于企业增资减债、结构调整以及安置职工。对国有划拨土地尚未在土地部门办理确权等手续的,由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限期予以办理。
  (二)对供销社企业已抵押的超值、增值资产,在征得有关银行同意并经有关部门评估确认后,可采取解除原抵押、重新办理有效抵押等办法,待开发增值后再偿还债务。对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的企业,银行在贷款上予以支持。
  (三)未经清算程序的改制企业继续保留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改制前经有关部门认定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改制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后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改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经有关部门认定,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可用被兼并企业相关资产所得在税前进行弥补。对供销社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产变现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后可免征有关税费。
  (四)供销社困难企业破产,要纳入当地政府企业破产计划。严重资不抵债企业的破产或关停,可享受国有企业的有关政策,有关部门应予支持。供销社破产企业的资产可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职工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将供销社系统所属企业和基层社中具有全民身份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全省再就业工程范围。对2001年底以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继续按原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2002年1月1日后的下岗职工,在参加省地失业保险后,按国家政策规定直接进入失业保险。
  (六)供销社企业可将出售的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扣除20%公共维修基金后的部分,用于职工集资建房工程或安置职工。
  (七)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按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困难企业按减半标准的50%收取。房地产使用权转让、公证、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费等按工本费收取,改制企业的设立登记收费按工商变更登记的收费规定办理。
  (八)将供销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总体规划,对其所办的骨干项目在资金上尽力给予支持。重点支持供销社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骨干商品基地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九)对供销社多年来形成的亏损挂帐问题,《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13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省委办发[2002]2号)已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六、加强领导,确保供销社改革的顺利进行
  供销社改革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任务艰巨,难度较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必要时可成立供销社改革领导小组,研究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有关政策。要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为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鼓实劲,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各级供销社要抓住机遇,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实施办法,锐意进取,下决心推进改革。要及时了解掌握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要注意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尽力解决好职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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