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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卫医发[2006]394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卫生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12-6
实施时间: 2006-12-6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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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定西、武威市卫生局、编办、发改委、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医发[2006]118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省卫生厅会同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甘肃省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甘肃省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方案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医发[2006]118号)精神,完善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卫生部门与单采血浆站脱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设置单采血浆站,原有的单采血浆站转制为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
  一、转制原则
  通过转制,我省的单采血浆站由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设置和管理。各单采血浆站与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建立“一对一”供浆关系。
  二、转制单位资产处置形式和资本核定
  单采血浆站的资产处置,原则上通过整体资产无偿划转的形式由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接收。其国有资本金的核定,以划转基准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或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无偿划转的程序和有关事项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定执行。
  被划转的单采血浆站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单采血浆站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三、步骤与程序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国有资产监管、人事、劳动保障、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领导小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转制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以下原则和步骤,负责本辖区单采血浆站转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清产核资。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单采血浆站清产核资小组,监督、指导聘请的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对单采血浆站转制和产权转让进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在转制前对单采血浆站全部资产、债权、债务进行产权界定和清理,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全面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资产处置批准权限与债权债务处理。
  1.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单采血浆站转制后,其债权、债务关系一并由产权接收方承继。
  (三)转换机构性质。单采血浆站转制改企后,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撤销事业机构,收回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四)企业法人登记。单采血浆站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为明确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与单采血浆站的投资与被投资的产权关系,强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单采血浆站的设立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作为投资的主体。依照《公司法》,建立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与单采血浆站的母子公司体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少于80%。转制后的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五)转制后的税赋。转制后的单采血浆站依法缴纳有关税收。
  四、人员分流安置
  2004年4月30日之前在单采血浆站工作的在编职工(包括编制内离退休人员,不含兼职等编外人员)整建制划转接收企业。从划转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编外人员与单采血浆站签订劳动合同的,或未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单采血浆站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遗留问题,并做好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涉及到劳动合同签订、养老保险等问题,具体可以参照下述意见办理。
  (一)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转制为企业的单采血浆站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三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在转制过程中,企业与在编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
  单采血浆站转制后,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的薪酬收入由企业根据现有的薪酬管理办法,结合在原单位的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二)关于养老保险问题。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可参照劳社部发[2000]2号、劳社部发[2002]5号等有关政策精神,落实单采血浆站转制后的养老保险问题。具体事项,根据转制单采血浆站的具体情况,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商办理。
  五、转制及转制后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
  (一)省卫生厅负责协调处理转制前后出现的人员安排、工资福利及债权债务等纠纷的举报和投诉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策划,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平稳有序地完成转制工作,并在转制过程中保证原料血浆的正常采集与供应。
  (三)单采血浆站转制后,应重新办理申请执业注册手续。由省卫生厅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和本转制方案的有关要求以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重新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原《单采血浆许可证》由省卫生厅收回注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辖区单采血浆站转制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将对各地转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单采血浆站作为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原料的专门供应机构,其设置及管理在符合《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须符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GMP) 》的有关要求。
  (五)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是原料血浆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对单采血浆站的准入、执业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对单采血浆站的违规行为要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违规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六、附则
  (一)在2007年3月31日前不能完成转制的单采血浆站,将被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二)被关闭单采血浆站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全部纳入地方卫生事业经费,优先用于安置转制过程中的分流人员,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流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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