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函[2009]18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8-11
实施时间: 2009-8-1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2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5号)文件规定,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遗失证明事情时有发生,而刊登遗失声明因报刊不同、内容不同和时限不同等原因在客观上使纳税人不能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为加强相关工作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经与《中国税务报》报社沟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纳税人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的,可凭邮政部门的电汇凭据补办新完税证明,办税服务厅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新证明。
  二、纳税人刊登遗失声明由其自行与报社联系办理,办税服务厅应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登和补办新完税证明的有关规定告知纳税人,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代理事宜。
  中国税务报社联系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槐柏后街21号中国税务报社广告部
  邮政编码:100053
  咨询电话:010—83161497 63031178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 内国税计字[200 2000/11/15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20/10/1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致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公开信 2019/5/17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 2014/1/13
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0]18号 2001/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 川国税函[2003] 2003/9/27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 国家税务总局工 2023/5/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 川国税函[2000] 2000/11/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 新财建[2005]17 2005/12/14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20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