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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发[2006]7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29
实施时间: 2006-5-29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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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完成全省换证工作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换证工作涉及所有纳税人,具有面广,跨越时间长、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等特点,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县区局要有一名局领导主抓此项工作,综合征管部门要作好组织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步骤,税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做好对征管责任区内漏管户的清理换证工作,同时利用日常巡查、纳税辅导、办税提醒等提前向纳税人告知,通知纳税人做好换证准备,相关部门做好换证所需资料的受理、审核及证件的打印、塑封、发放工作,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间和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省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从2006年6月份开始,至12月底结束。具体分以下三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发动及清理漏管户阶段(6月1日-7月31日)。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对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向纳税人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登记意识,对此省局组织编写了税务登记换证宣传资料,近期发放各市在换证时免费发放纳税人;同时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税收征管责任区管理办法》的要求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管委会协调配合,结合换证,部署清理漏征漏管户,对管辖的责任区漏管户进行清理。从7月1日开始,各地要在办税务服务厅、纳税户集中场所及新闻媒体上广泛发布省局印制的《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二)在综合税收征管软件补录未进系统的“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纳税人”户籍信息(6月1日-11月30日)。按省局推行综合征管软件的安排,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户籍信息必须进入CTAIS2.0,为此要求各地做好采集完成未达起征点个体纳税人原始资料各类采集表格的填写和数据补录工作,可先补录后换证,也可边补录边换证,最迟换证时间不超过2006年11月底。
  (三)换证实施阶段(8月1日-11月30日)。纳税人在当地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及原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申报换发登记,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表等有关表证单书。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核纳税人交验的证件、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无误后,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及时给纳税人换发相应的税务登记证件。
  综合税收征管软件有关税务登记换证的功能模块,由国家税务总局修改完善后省局通知各地使用。
  (四)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31日)。12月份各地在换证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换证工作经验,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整改工作意见和建议,于12月20日前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通过FTP//各市上报//征管处//换发税务登记报省局,同时以正式文件报送纸质材料;换证期间省局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各地换证情况进行抽查。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及制作
  (一)证件的印制:税务登记证(含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和副本由总局统一印制;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表由省局统一印制。
  (二)证件的塑封:经与省地税局协商我省国、地税此次换证税务登记正本不实行铝合金外框,仍保持原正本内芯实行塑封压模不变的方式,塑封模由省局统一为各市定制,各市打印完毕税务登记正本后当即进行塑封。
  (三)塑封机的采购:基层征收单位损坏和没有塑封机的由省局统一采购一部分,仍满足不了要求的由各地自行采购。
  税务登记证件、表格、塑封模的发放数量按各地税务登记的数量加一定的比例陆续下发各地,请各地做好向基层分配发放工作。
  四、税务登记证的打印
  (一)税务登记号码。为确保纳税人涉说信息的连续、完整,各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时原则上与原税务登记证件号码一致。对确属国税机关编码规则不符合总局规定并且与地税局不一致的,换证时按正确的编码打印代码。
  (二)登记注册类型:即企业的经济类别。各县区在换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营业执照的登记类型进行核定,保证经济类别核定准确、口径一致。个人独资企业应按照营业执照的登记类型填写单位类税务登记表,不按个体户核定类型。
  (三)税务登记证件副本资格认定项的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涉税资格通过刻制的条形章加盖在副本的资格认定栏;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
  (一)目前我省税务登记工本费是按省财政厅、物价局1997核定标准执行的,每套(含正本、副本和铝合金外框)40元,按总局文件要求此次换证在铝合金外筐改为塑封膜减少工本费的情况下,省局与省地税近期已共同向省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报批新的收费标准,申请从8月1日开始换证及新制作的证件收费标准为每套30元。新标准下发后省局另行转发。各地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超出规定多收或搭车收费,严防各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2006年1月至6月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8月1日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本内芯和副本)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2006年7月份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可先编写登记号码录入CTAIS,暂不发放登记证件,在8月份直接发放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凭《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免交税务登记(含换证)工本费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工本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凭《毕业证》申请办理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手续。各地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做好统计核算工作。
  六、国、地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
  按总局文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要实行国地税联合换证,为此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各地国、地税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实现国地税同一纳税人同一代码,为将来我省国地税信息共享创造条件。
  对确有困难的地方,国税局、地税局仍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七、对2006年5月底前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并填写税务登记表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的纳税人,按总局要求不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不出售发票,但仍在系统中按单户征税管理。
  八、几点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地在换证过程中,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通过工商部门登记信息,对照查找、清理漏征漏管户。同地税部门配合,做好共管户登记换证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应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信息和经济普查资料,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并对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登记问题。
  (二)严格按照征管范围开展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在换证工作中,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各类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在地、核算机构所在地以及行政隶属关系等相关因素,从而明确换证税务机关,把所属征管范围内应登记户数全部控管起来,切实解决相互争夺税源和出现管理空挡等问题。对国税机关之间税务登记管辖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裁定。
  (三)严格把握好“三关”。一是严格把好换证审核关。对纳税人报送证件、资料不全,表证单书填写有误以及有关材料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得为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应告知其补正后再予以办理。二是认真录入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及时打印证件,严格把好计算机录入、打印质量关。三是严格把好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关。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将证件发给纳税人,并做到手续完备。
  (四)优化服务,加强信息反馈。各级国税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意见和建议,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各市国税局要及时向省局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及好的经验、做法,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省局(征管处)报告。
  总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附件1-6的电子文档,省局已放在FTP:省局发布/征管处/换发税务登记文件。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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