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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函[2007]4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9
实施时间: 2007-1-2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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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6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落实该项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局要深刻领会总局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做好此次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各市局要由主管局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进出口部门负责具体抓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并把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在检查中,要充分利用基层退税部门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的力量,组成专门的检查组对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要妥当地处理好专项检查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使检查工作与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并行不悖,都能够达到预期工作目标。
  二、各市检查面应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标准:
  (一)对外贸企业检查户数必须达到本地区2006年申报出口退税外贸企业总户数的40%以上;对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检查户数必须分别达到本地区2006年申报“免抵退”税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总户数的20%以上。
  (二)对外贸企业备案单证检查必须达到本地区外贸企业2006年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额的25%以上;内资生产企业、外资生产企业备案单证检查必须分别达到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额的15%以上。
  (三)对一户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检查必须达到该企业2006年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额的50%以上。
  三、各市要及时向省局反馈本地区出口企业备案单证存在的问题。检查期间,省局将组织专人对各市的检查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检查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并将本次检查列入到2007年省局对各市局的考核内容之中。
  四、请各市局于2007年3月26日前将检查报告及填写的《出口货物单证备案检查情况表》(附件)书面上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同时将《出口货物单证备案检查情况表》的电子文档上传到省局FTP10服务器“各市上传\进出口处\备案单证检查”文件夹。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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