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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函[2007]14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2
实施时间: 2007-4-1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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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以适当形式迅速将本《通知》告知钢材出口企业,特别是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通知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将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出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地还应注重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的调查分析,并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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