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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02]6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11-28
实施时间: 2002-11-28
法规类型: 改制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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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2年11月25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借鉴浙闽经验,加大所有制结构调整力度,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步伐,促进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推动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共同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1.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改变我省所有制结构单一、国有企业比重过大、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的一条重要而有效的途径。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选择。通过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企改制,实现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优势互补,形成加快发展的双赢局面。
  2.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摒弃国有资本不能流动、排斥非国有成分介入、就国有抓国有等陈旧观念和思维定势,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牢固树立股权多元化,促进资本流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现代市场经济观念。
  3.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进一步动员全省力量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完善各类配套政策,加快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加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力度,争取更多的外商、私营企业来我省投资发展。
  4.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多种形式、一企一策,“靓女先嫁”、“丑女陪嫁”,通过吸引外商和私营企业资本,加大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加快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步伐,力争在“十五”期末基本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目标。
  5.从我省的省情出发,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地方国有企业可以对外商、私营企业全部放开。允许并鼓励外资、私人资本和法人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参与地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二)目标。
  到2005年末,全省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基本完成公司制改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减少1/2左右,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资产占规模以上地方工业总资产的比重由70%下降到40%左右。
  二、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途径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通过出售国有产权或国有资产,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条件成熟的企业,可以整体出让;整体出让有困难的,可以分块出让。鼓励私人资本、外商资本和法人资本通过整体购买、部分购买、先租后买或租一块买一块等多种形式,受让国有企业产权或国有资产。
  (二)对于国有资本控股的上市公司,要积极向外商和其他法人资本转让国有股权,降低国有股权比重。通过资产置换、股权置换等方式,调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和提高其再融资能力。
  (三)对于资产质量好、主业突出、有持续盈利能力的国有重点企业,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向外商资本、国内自然人资本、法人资本招商,采取产权转让、增资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四)选择部分国有资本运营机构进行产权主体多元化试点,允许外资、私营等非国有资本进入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改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的股权结构,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解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国有资本的机制问题。
  (五)对于生产经营陷入困境、难以整体搞活的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分离分立的方式予以分块搞活。分立部分应重组股份制企业,鼓励职工买断国有股权。
  (六)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采取员工持股的方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员工股份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以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经营者可持大股,科技人员、业务骨干持股额度要高于员工平均水平,具体额度可根据本人贡献大小及职工认可程度确定。
  (七)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可依法破产。企业破产后重组,实现国有资本退出。利用国有资产变现安置职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重组股份制企业。也可利用现有资产招商引资,设立股份制企业,职工自愿入股。
  (八)改制企业在人员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补偿,接续好改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逐步建立起一套相互配合,行之有效的退出机制。
  (九)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必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国有企业不能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改制过程中,要积极吸纳自然人、法人资本入股,严格控制国有股本比例,降低国有股本比重。
  三、积极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为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搞好配套服务
  (一)购买国有企业产权,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先租后买或租买结合等形式进行。对一次性付款,且持股比例达到总股本60%的,按成交价格下浮10%;持股额60%以上的,每增加1%,按成交价格下浮0.5%;持股额达到100%的,按成交价格下浮30%。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应低于成交价款的30%,余额须5年内付清并按银行同档利率计付利息。
  (二)国有企业整体出售、股权转让、资产变现、租赁经营,凡能够实行招标拍卖的,均应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的基础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拍形成价格和确定权属。拍卖应以评估值作为底价,第一次拍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应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底价应不低于前次拍卖底价的20%;第三次拍卖最高价仍未达到底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机构应当中止对该项资产(产权)的拍卖。经批准以协议价出让的,可在评估价基础上确定实际价格,向下浮动一般不得超过10%。
  (三)鼓励企业员工集体持股和经营者持大股。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批准或企业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可以将已作必要扣除后的净资产按评估价折成股份,根据责任大小全部或部分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科技骨干人员和其他员工出售。国有中小企业净资产提倡全部由企业职工买断。出售时可按1:2比例(购1赊2)用现金购股。未支付现金的股份,持股者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无所有权、继承权和转让权。赊股还款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期间收益主要用于还款。改制企业历年的应付工资和其他对内欠款,征得本人同意后可折成股份(含离退休职工)。
  (四)国有企业改制时,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预先从净资产中扣除职工安置补偿费,专项用于下岗职工安置。其净资产为零或净资产不足以扣除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以等额土地资产补齐。
  (五)外商或私营企业购买国有企业,根据安置原企业职工的数量,经地方政府批准,可在土地出让金和按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照顾。
  (六)改制企业要在债权银行的参与下,进行债权重组。各级政府要帮助改制企业与债权银行达成协议,通过合理缩水、适当减让等措施,共同妥善解决债务问题,防止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改制企业所欠非金融机构的债务可转为债权单位对改制企业的股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七)国有企业改制时,对企业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可按改制前应收账款余额的0.5%计提坏账准备金;企业存货可比照上市公司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的潜亏挂账和逾期3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冲减。
  (八)受让方承担被兼并国有企业历年欠缴的地方税金,补缴确有困难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缓缴税款政策,并免交滞纳金。
  (九)外商、私营企业整体收购国有企业,原企业所办学校由当地政府接收;所办医院,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可由当地政府接收,或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兼并。企业其它后勤服务部门和公益性机构,可采取股份制、出售、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福利型向经营型转变,逐步实现市场化、社会化,并在分离后的3年内,仍按内部经营对待,税收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设立省、地市两级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解除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安置补偿费用;支付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所需费用;以借款方式解决破产费用与财产变现时间差带来的资金缺口。资金来源包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资产变现、租赁经营等资产收益和财政拨款等。
  (十一)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整体收购国有企业,其用地采取出让方式并且不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确认价格的50%缴纳;租赁经营国有企业的,土地租金按评估确认价格的50%缴纳。
  (十二)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组改制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黑价联字[1998]3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十三)外商、私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的主体部分登记注册;原企业已拥有的许可证、商标等其他认证、认可,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对外商、私营企业启动停产2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启动生产1年内,仍视为停产,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部门应正常提供企业所需使用的发票;所征税金属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的,财政部门视财力可能予以支持。
  (十四)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发展重点的前提下,其新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拨款支持。
  (十五)建立并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可在中心城市建立产权产易中心或产权交易所,具体承担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拍卖拟出售企业的产权和资产、资产评估、验资、公证,办理土地、房屋等资产的过户手续,代有关部门收取转让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职责。国有企业整体出售、股权转让、资产变现、租赁经营,凡能够实行招标拍卖的,均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拍。
  四、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做好总体规划,抓好分步实施。要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改革成效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工作不力的,要及时撤换;对积极改革而因产权结构变化不能进入新企业领导班子的,要视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二)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针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主动搞好服务。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操作。
  (三)所有列入改制范围的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集中精力,不等不靠,自强自立,认真组织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把工作抓实做细,确保按期完成改制任务。
  (四)国有企业要引导职工转变观念,理解、支持、参与改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加透明度,做到依法改制。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共青团、工会的积极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企业稳定和改制顺利进行。企业改制方案必须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不能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要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同债权人协商明确债务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与收购方协商达成初步意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改制方案。已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其改制方案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审批,报同级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和未授权的国有企业,其改制方案报同级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由其列入工作计划并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六)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将成立省经贸委、省委企业工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计委、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等单位为成员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涉及全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指导全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定省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审批省属企业的改制方案;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政策落实;研究解决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有关问题,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集中办公,一个窗口对外,实行“直通车”式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充分发挥职能,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产权制度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推动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共同发展做出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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