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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3-14
实施时间: 2003-3-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9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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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各民间组织:
  为了促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民间组织)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和各项合法业务活动的健康发展,维护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民间组织税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全省民间组织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本通知下发前经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按前款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二、民间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依法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抵、扣、缓等各项税收优惠。
  三、民间组织经营服务性收入统一使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非经营服务性收入使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各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发售和管理。
  《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是:民间组织在收取团体或个人会费、划转往来款项、接受捐款、接受赞(资)助款、收到国库券利息和政府拨款等。《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由省民政厅向省地税局提报年度印刷计划,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省民政厅负责发售和管理。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与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民间组织税收管理工作。民间组织登记机关要采取措施,加大对民间组织活动监管力度,组织民间组织学习有关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地方税务机关对民间组织要认真贯彻“培育发展”的工作方针,积极扶持民间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提供优质服务,支持和鼓励民间组织发展第三产业,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摘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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