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26
实施时间: 2005-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5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省局制定并经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后的《鲜奶收购环节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同时,各地应积极开展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调查研究,要求农产品收购企业对收购大户或合同农户相关基础信息进行登记,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为未来收购凭证信息化管理和收购凭证电子信息采集工作奠定基础。各地要积极探索森工、粮食等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新途径,省局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鲜奶收购环节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鲜奶收购环节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鲜奶收购环节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鲜奶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如实对奶农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奶牛数量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形成电子信息上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查。
  第四条 企业必须为每个奶农户办理储蓄帐户,直接通过储蓄帐户向奶农户支付奶款。
  第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对企业在特殊情况下以现金结算货款的,应重点审核检查,防止发生虚假收购、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必须按照实际收购货物的数量、价格,如实填开“黑龙江省收购业发票”,申报抵扣。付款金额要与银行签字确认的付款凭证相符。
  第七条 企业按月将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汇总,并将由银行盖章确认的付款凭证附后备查。
  第八条 税收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企业对收购业务进行检查。
  (一)核实奶农基础信息的真实性;
  (二)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与银行的付款凭证是否一致;
  (三)收购业务是否已经付款或者货物已经入库;
  (四)收购业务与企业实际加工生产能力、仓储容量或购销水平是否相匹配。
  第九条 对经检查属收购业务不真实或有偷税行为的收购凭证,不得作为合法抵扣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并视情节轻重按《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跨区域或反季节农产品产销 2013/11/11
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出口的通知 商贸函[2006]80 2006/7/2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 豫国税发[2006] 2006/12/26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 鲁财税[2012]90 2012/10/3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南省促进食品农产 豫政办[2016]81 2016/5/26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肉类加工等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23/1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山东省国家税务 2014/1/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 吉国税发[2004] 2004/6/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豆瓣加工行业试行农 四川省国家税务 2017/12/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以收购农产品为原料加 云南省国家税务 200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