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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纠风办黑龙江省监察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审计厅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05年黑龙江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教联[2005]2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审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6-17
实施时间: 2005-6-17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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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行署)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省纪委四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将《2005年黑龙江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2005年黑龙江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
  为推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会议精神及《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5]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5年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为目的,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建立健全有效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治理各种乱收费行为;坚持依法行政,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统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为保障和促进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巩固和完善“一费制”收费办法
  各地要严格落实《关于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黑教联[2004]66号)和《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中借读费、住宿费和服务性代收费项目的通知》(黑教联[2004]65号)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将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列入“一费制”,以及将“一费制”范围定得过宽、标准定得过高等行为;严格规范服务性项目收费,禁止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变成强制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确保教育收费公正、公平、公开。
  (二)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加强高校收费管理,保持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严禁高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国家和省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高等学校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有关部门要对高校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坚决纠正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对服务性收费,要贯彻学生自愿的原则并加强监督管理。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对于以招生录取名义乱收费的各级各类学校,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并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三)认真落实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要把择校生统一纳入公办高中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得突破省里规定的上限,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计划生指标。要按照学生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分档次依次录取,一次招满,并及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办普通高中招收“自费生”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教联[2003]15号)要求招生和收费,加强对招生计划、录取、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严格规范管理。坚决纠正违反“三限”政策的行为,严肃查处巧立名目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或捐资助学费等乱收费行为。
  (四)严格加强学校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规定的公用经费标准(黑教联[2005]60号)落实在预算中并及时足额拨付,保证学校正常经费开支需要,确保教育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教育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要按规定金额纳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按照省规定的公用经费标准在部门预算中落实并及时足额拨付,保证学校正常运转;要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由下至上按标准制定学校开支预算计划: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统筹、截留、平调、挪用、挤占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等行为。要按照《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保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严厉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和“搭车收费”,行为
  各地要严格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资金管理。严禁基层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学校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行为;严禁通过学校向学生摊派、“搭车”收取任何费用;严禁组织学生强行购买保险。
  (六)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出版发行选用的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2001]24号)的规定,在中小学教材的审定工作中,建立技术标准和成本价格的联合审定机制。教材选用必须在国家规定并公布的中小学教材目录中选定,严禁各地在此之外自行选用其它教材。国家在贫困学生“两免一补”政策中对教材目录以外的教材,不予免费提供;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教材价格;禁止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和搭售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状况。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
  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近几年来纠风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利民行动,是促进我省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大局意识,克服畏难、厌战情绪,充分认识继续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审计、监察、新闻出版等职能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纠风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认真落实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作用,进一步搞好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精心组织,形成合力,加大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及时解决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工作抓实抓好。
  (三)完善和落实收费监督管理制度,推行“阳光收费”
  2005年,要继续加大建章立制力度,对已出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抓好落实。继续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推行“阳光收费”,将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布于众,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现行收费政策和办法,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收费做到“五统一”,即统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统一按教育收费许可证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统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要加强服务性代收费的监管,公开服务性代收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四)加大投入,进一步履行政府责任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依法做到“三个增长”,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农村义务教育“三保”投入保障机制。对享受国家和省。“两免一补”政策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不得再收取学杂费及教科书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将教育投入落实情况纳入对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内容。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快薄弱学校的改造进程,努力消除学校乱收费的环境条件,缩小校际间办学条件和教学水平的差距,缓解升学和择校的竞争,推进教育的均衡发展。
  (五)严肃纪律,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继续加大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督“一费制”、“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情况,高校的收费情况,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滥发教材、教辅材料和违规收费问题。下半年,由省纠风办牵头,教育、监察、物价、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重点检查“一费制”落实情况和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付等情况。对收费和经费管理不善的县(市、区),要按照《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地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利用国家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有利契机,积极向群众宣传教育收费政策、治理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执行教育收费的正反面典型,使广大师生、家长、社会了解、理解、监督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抓好各项治理任务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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