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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吉林、黑龙江两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社[2004]5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04-7-19
实施时间: 2004-7-19
失效时间: 2008-1-3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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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财政部驻吉林、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吉林和黑龙江两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19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吉林、黑龙江两省(以下简称两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少,除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外,还可用于对国有困难企业与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促进再就业、补充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设立经济补偿金分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要直接支付给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
  二、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是指自2002年以来连续2年亏损,或上年度严惩亏损、固定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国有企业,不包括执行政策性关闭破产、天然林保护工程等国家专项政策规定的企业。,财政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助的地方国有困难企业名单由省财政厅会同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并汇总上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备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所需经济补偿金财政不予补助。
  三、本通知所指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包括已申报再就业的以四类人员:一是目前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二是已出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三是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产生的企业新裁员;四是其他需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不包括已用国有资产安置的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必须按规定提供再就业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就业的,需提供再就业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凭证;从事灵活就业的,个人申报后由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签署意见)。
  四、2004-2005(下同),中央财政将对两省地方国有困难企业与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缺口(即所需经济补偿金总额减去按规定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可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部分后的余额,下同)给予专项补助,以帮助两省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中央财政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分年预拨、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在试点初确定对两省的中央财政经济补偿金专项补助总指标和分年控制指标,每年在分年控制指标内进行预拨,年度终了后由财政部与两省进行年度清算。
  五、中央财政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按以下原则办理年度清算:
  (一)对地方国有困难企业与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中第一、二类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缺口,中央财政按1/2拨付补助资金。
  (二)对地方国有困难企业与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中第三、四类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缺口,中央财政按1/3拨付补助资金。
  (三)年度清算工作实行统一清算,分口把关。两省财政厅要会同劳动保障厅对当年本省地方国有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并于下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报送地方国有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清算报告。年度清算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地方国有困难企业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构成、经济补偿金标准、经济补偿金支付数额、财政补助和企业负担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等。劳动保障部对两省年度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财政部驻两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各自辖区地方国有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地方国有困难企业及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享受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的资格条件、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当年实际支付给地方国有困难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本人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财政补助和企业负担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等。并于下年3月底前汇总出具全省本年度地方国有困难企业经济补偿使用情况的审核报告。财政部在劳动保障部审核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驻两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报告在分年控制指标内进行清算。
  六、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将不定期地对两省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虚假冒领、未按规定使用的,将责令追回,并在下期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予以扣减。
  七、对属于“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范围且从事灵活就业的已并轨人员,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不超过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给予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按5:5分担,其中中央财政应承担部分从中央财政对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八、两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认真做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关闭善后工作。企业要对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以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做到人员去向、劳动关系、资金使用、账目资料“四清”,并将再就业服务中心结余的资金及时上缴同级财政。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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