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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2003]43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7-14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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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青海省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为了缩小政府间公共支出的差距,努力保证困难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财政支出需求,同时又能调动州(地、市)、县增收节支,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积极性,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和财政部制定的《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一)基本原则:一是不调整州(地、市)、县既得利益的原则。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增量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来解决困难地区的财政困难。二是维持基本需求的原则。保证各州(地、市)、县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支出和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三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转移支付办法的设计体现公平与效率,力求做到公正、合理、规范。四是科学和透明的原则。按照科学的计算方法确定转移支付范围和转移支付数额,尽可能做到公式化、规范化、公开化,最大限度地排除人为因素。五是突出重点的原则。转移支付的对象要突出重点,特别是缓解州(地、市)、县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体现对困难地区的适度倾斜。
  (二)基本方法:转移支付将按照规范的办法并参照各级地方政府“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的差额来确定。其中,“标准收入”按照各地自有及共享收入项目实有税基和平均的收入努力程度,通过多元回归方法统一按收入模型计算确定。“标准支出”是指在相同支出效率前提下,实现同等水平公共服务能力所需的财政支出,主要是根据地方现有的事权划分,采用历史数据,运用多元回归方法建立标准支出模型计算确定。对于“标准收入”不能满足“标准支出”的州(地、市)、县将被列入转移支付对象。考虑到我省一些困难州县的实际情况,转移支付分为客观因素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转移支付两部分,以适当增加对这些地区的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二、转移支付补助额的确定转移支付补助按县测算,总额补助到州。计算公式为:
  某县享受转移支付额=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政策性转移支付额(一)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的计算某县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该县标准支出-该县标准收入)×客观因素转移支付系数客观因素转移支付系数是根据省财政当年可用于客观因素转移支付资金总量和“标准支出-标准收入”的总额确定。
  1、标准支出的计算在现有数据和技术条件下,将财政标准支出分解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他支出三类分别计算,则标准支出的基本公式为:
  某县标准支出=该县人员经费标准支出+该县公用经费标准支出+该县其他标准支出(1)人员经费标准支出某县人员经费标准支出总额=该县人均标准工资×该县标准财政供养人员该县人均标准工资=该地区∑县级人均标准工资(含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补贴)÷县的个数(2)公用经费标准支出分别选择对此项经费影响较大的客观因素,通过多元回归方法建立支出模型,统一按支出模型计算确定。为了客观反映各地情况,在具体计算过程中,对公用经费的计算分为“行政、公检法部门”、“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三项计算。
  ①行政、公检法部门的公用经费标准支出模型Y行政、公检法部门=a1X1+a2X2+a3X3+a4X4+b式中:X1为财政供养人员,按核定编制数计算;X2为人均财力(人均财力=总财力÷总财政供养人员);X3为烤火期;X4为运输里程(州、县府所在地到西宁的运距;海拔在3000米以上的公里运输里程按1:1.2的系数折算,下同);a1-a4分别为各相关因素影响程度系数;b为常数。
  ②教育部门公用经费标准支出模型Y教育部门=a1X1+a2X2+a3X3+b式中:X1为中小学生数(寄宿制学校学生数按1:1.5的系数折算;民师在校学生数按1:2的系数折算)按实际数计算;X2为人口密度,按实际数计算;X3为烤火期;a1-a3分别为各相关因素影响程度系数;b为常数。
  ③其他部门公用经费标准支出模型Y其他部门=a1X1+a2X2+a3X3+a4X4+a5X5+b式中:X1为财政供养人员,按核定数计算;X2为人均财力;X3为人口密度;X4为烤火期;X5为运输里程;a1-a5分别为各相关因素影响程度系数;b为常数。
  (3)其他标准支出某县其他标准支出=(该县人员经费标准支出+该县公用经费标准支出)×全省县级其他支出系数全省县级其他支出系数=全省县级其他支出数÷(全省县级人员经费标准支出+全省县级公用经费标准支出)
  全省县级其他支出数=全省县级实际支出数-全省县级人员经费标准支出-全省县级公用经费标准支出2、财政供养人员指标的核定财政供养人员指标的核定方法是:将县财政供养人员分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集体优抚”三类。考虑到我省2002年各地编制已上收省编委管理,财政供养人员指标按省编委下达的在职人员编制数和实有离退休人员数来确定。同时,为体现鼓励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尽力减轻财政负担,对财政供养人员未超编的地区按编制数的10%给予奖励;超编的地区若能积极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对其每年新压缩的人员按省编委核定的实际压缩数给予奖励。财政供养人员总数的计算公式为:
  Y总=Y财政拨款+Y财政补助×0.7+财政供养集体和抚恤人员实际数×0.2式中:0.7和0.2分别为财政补助单位供养人员和财政供养集体优抚人员的财政实际负担折算系数。
  3、标准收入的计算标准收入由县财政地方收入、税收返还补助、体制补助(或减体制补助)、原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增加工资补助和定额结算构成。
  标准收入=县财政地方收入+税收返还补助+体制补助(或-体制上解数)+原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增加工资补助+定额结算式中:税收返还补助、体制补助(或体制上解)、原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增加工资补助、定额结算均按上一年度决算数计算。“县财政地方收入”先计算该县所在州(地、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标准收入,然后扣除州(地、市)本级占有的标准收入份额,再按该县GDP占所在州(地、市)GDP的比重计算县财政地方收入。计算公式为:
  县财政地方收入=[州(地、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标准收入-州(地、市)本级占有的标准收入份额]×该县GDP/全州(地、市)GDP州(地、市)本级占有的标准收入份额=本地区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标准收入×{[州(地、市)本级人员经费+州(地、市)本级公用经费]÷[全州(地、市)人员经费+全州(地、市)公用经费]}某州(地、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标准收入分为增值税、营业税、农牧业税和其他各项收入四类。其中:增值税、营业税根据上一年度收入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其影响较大的客观因素,通过多元回归建立收入模型统一按收入模型计算确定;农牧业税按照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各地按核定的土地面积、粮食产量和牲畜头数计算的应征农牧税收入,同时参考上一年度各地实际农牧业税征收情况确定;其他各项收入由于测算数据不全,建立模型比较困难,以上一年度决策数为标准收入数。
  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标准收入模型增值税、营业税标准收入=按模型计算的增值税、营业税收入+调整数增值税、营业税标准收入模型Y增值税、营业税=a1X1+a2X2+a3X3+b式中:X1为工业增加值(万元);X2为商业增加值(万元);X3为第三产业GDP(万元);a1-a3分别为各相关因素影响程度系数;b为常数。
  调整数=(实际增值税、营业税-按模型计算的增值税、营业税)×50%(二)政策性转移支付额的计算政策性转移支付主要指对一些困难县和贫困县的政策性转移支付,主要根据标准支出与标准收入的差额和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确定。具体公式为:
  某县政策性转移支付额=(标准支出-标准收入)×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按照收入满足支出的程度和客观因素转移支付系数确定;收入满足支出程度则根据标准收入占标准支出的百分比确定。具体公式为:
  满足程度=(标准收入÷标准支出)×100%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客观因素转移系数×(100%-满足程度)
  (三)省对困难州(地、市)的财政转移支付鉴于我省实行的是省管州(地、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再加上部分州(地)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州(地)本级财力较为困难的情况,此次转移支付在对县算帐的基础上,将按照对县政策性转移支付的计算方式安排部分资金对部分困难州(地)实行转移支付。计算公式如下:
  某州本级转移支付额=(该州本级标准支出-该州本级标准收入)×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客观因素转移系数×(100%-满足程度)
  三、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计算到县,按总量转移到州(地、市)。不考虑省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州(地、市)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调整和完善州(地、市)对县的财政体制的基础上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本级支出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解决县乡困难。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力求公平、公正,转移支付形式要力求简化并相对稳定。各地要将州(地、市)对下的转移支付办法、转移资金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转移支付资金也要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凡发现州(地、市)擅自挪用、改变用途或使用不当的,一律从省对其补助额中扣回。
  四、本办法由青海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青海省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青政办[1997]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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