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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自谋职业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00]270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0-12-27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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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自谋职业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自谋职业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二000年十二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两个确保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0]151号)精神,现就国有破产企业一次笥安置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再就业的,可享受《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1998]53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国有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从事社区非正规就业的,可享受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非正规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33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国有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司法《公证书》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县(区)及以下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对国有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帮助办理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以及从事社区非正规就业的相关手续,使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国有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司法《公证书》复印件到从业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属社会进而正规就业的,凭《非正规就业证书》,到从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五、本意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意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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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 青政办[2000]27 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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