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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厅发[2005]1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3-21
实施时间: 2005-3-2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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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措施,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基金专款专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基金管理责任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实行基金监管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各级经办机构对基金的监管任务、监管职责和相应的责任追究制。今后各地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凡涉及到社会保障基金的应征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以保持政策、法规的统一性、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
  二、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预算管理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度基金预算经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对需要调整预算增加支出和扩大开支范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编报。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应同时上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纠正。
  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
  社会保险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移交地税部门后,经办机构应切实抓好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稽核工作,为地税部门征缴提供依据,促进应收尽收。各地移交地税部门之前的征缴票据,要抓紧时间清理登记后上缴财政部门。
  由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要按规定使用统一的专用征收票据。要规范征缴票据管理,建立票据领取、使用登记制度。
  各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数、缴费工资,必须使用统一的《青海省养老(失业)保险费审核申报表》,必须以缴费单位提供的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为依据,全额核定。要按规定建立相关台帐进行管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要以货币形式全额征缴,不得以物抵费。企业破产后用于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实物资产以及因缴费单位欠费由法院强制执行收缴的实物资产,均以变现的货币资金记录社会保险费收入。
  四、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的“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要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基金支出,预防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要严格按照2004年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缴存国库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操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进入经办机构收入户后,要及时做好缴费记录,并尽快转入财政专户。要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分别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不得多头开户。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按照《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应全部通过银行代发。对银行直接扣取的手续费,应及时向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沟通,协调处理。同时按照规定,尽快取消收入户,收入户资金全数缴入财政专户。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培训补助费、社保补贴等各项促进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由财政部门根据工作成果、工作成本安排支出。
  五、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要建立岗位责任制、银行存款与现金管理、往来账款结算、各项基金核拨办法等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内容和要求,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基金收支操作规范、透明、公平、合理,各项开支由财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重大收支项目由集体讨论决定。要监督检查各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通过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杜绝财务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六、强化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上级对下级监督和本级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层层监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基金的开支范围、项目、标准等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检查基金的使用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检查基金管理使用的工作程序是否规范,各项开支的申(审)报资料、凭证是否齐全等,评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建议。
  从2005年起,各州、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年度监督计划和对县(区)行政监督检查的报告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基金监督办备案。
  年度监督计划主要包括拟监督的县(区)、监督项目、监督内容等,监督检查报告主要包括:检查工作情况;检查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被监督单位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及建议。
  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批准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基金的开支范围和支付标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由于领导决策失误或违反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基金管理中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督促其整改,屡纠屡犯不能胜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调离工作岗位;违反财政法规,造成基金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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