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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信用社区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07]9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1-17
实施时间: 2007-1-17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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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信用社区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青海省信用社区建设实施办法(暂行)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00七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改进和完善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推动创建信用社区建设,积极探索金融支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以“个人信用评价为龙头、部门协同联动为模式、贷款信用户为示范、奖惩制度为鞭策”的管理机制,在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功效的基础上,开展信用社区试点工作,探索发放部分免除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途径,全面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和信用社区建设进度。
  第三条 采取“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既注重正向激励,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又关注风险,化解风险,保护好各方的利益,稳步扩大政策的受益面。根据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现状,在西宁市所属的四个城区分别选择1-2家社区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和评定的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全省。
  第二章 创建信用社区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社区内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了社区内居住人口失业情况的基本信息档案。
  第五条 社区工作人员熟悉就业和再就业政策以及小额贷款操作规程,对已发放和即将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能及时跟踪管理和建立信贷台账,并与社区内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
  第六条 社区工作人员能积极参与和协助经办银行,对社区内贷款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推荐;对到逾期小额担保贷款进行催收,确保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对即将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确保回收率能够达到90%以上。
  第七条 经办银行承诺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规范的金融基础知识(小额贷款政策)、贷款操作流程以及贷款表格填写方法的培训,使社区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第三章 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以2万元为限;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开办经营实体,同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2人以上并且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最高可放宽到5万元;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或开办小企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按人均2万元累计,但原则上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财政贴息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二年。借款人如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使用贷款时,应在贷款期满前30天向所在社区提出延期申请,经社区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送经办银行审核,经办银行同意延期后于6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展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第十条 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利率不上浮。
  第十一条 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仍由财政出资设立的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承担。借款人向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的反担保,可以其30%-50%的有效资产作为抵押,也可由收入稳定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作担保。
  第四章 奖励政策和标准
  第十二条 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审核、管理和催收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性。对推荐、审核并协助经办银行回收贷款且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含95%),由同级财政按贷款回收额的1.5%给予信用社区工作经费奖励;对贷款回收率超过95%的部分,贷款回收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标准相应提高0.5个百分点,每年奖励一次。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鼓励经办银行积极开展信用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对经办银行在信用社区内当年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同级财政按当年新增贷款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贴;对经办银行自主回收的贷款,回收率达95%以上(含95%)的;按回收额的0.5%给予奖励;补贴和奖励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十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信用社区对参与和协助经办银行回收的小额担保贷款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汇总统计造册,并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及统计表册一式二份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报市劳动保障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并盖章确认,并由市劳动保障局提交同级财政审查。
  二、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申请后,经审查无误,自接受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贷款手续费补贴和奖励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办银行对信用社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手续费补贴申请并附贷款合同复印件,报承诺担保的担保机构审核并盖章(担保基金存放经办银行承担担保职能的应由信用社区所在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审核并盖章),担保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对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申请审核盖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在收到经担保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来的经办银行手续费补贴和奖励资金申请,经审查无误后于15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六章 信用社区的评定和考核
  第十六条 试点信用社区要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导下,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站为主,由社区居民代表,工商、税务、就业、公安等部门的基层单位,经办银行和创业指导专家组成,参照信用社区的基本条件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及回收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信用社区的综合评价分为A级(优)、B级(良)、C级(合格),具体的评分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确定,原则上每年评比一次。被评为A级的信用社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员,经办银行可以其30%的有效资产作为反担保抵押;被评为B级的信用社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员,经办银行可以其40%的有效资产作为反担保抵押;被评为C级的信用社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员,经办银行可以其50%的有效资产作为反担保抵押。
  第十八条 对信用社区当年的考核,由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于次年一季度完成。考核结果由经办银行认可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十九条 选择试点的信用社区在完成基础工作后,由街道办事处和区劳动保障部门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申请,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认可。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为试点信用社区挂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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