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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事项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54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9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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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 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工作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经研究,现就有关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汇总方式进行扣缴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二、对已开通网上报税功能的扣缴义务人:
  (一)我局网上报税系统的代扣代收税款汇总申报模块,不再受理“06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代码的汇总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可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或使用我局网上报税系统的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模块,通过互联网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对已推广应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扣缴义务人,除“0121特殊工资薪金”、“0300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0309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定额)”征收品目代码保留外,我局网上报税系统的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模块不受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历史汇总申报表补录明细信息不受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及其操作手册、问题解答下载方式:登录http://www.szds.gov.cn,点击“下载专区”-“新网报软件及资料”。
  三、对未开通网上报税功能的扣缴义务人:
  (一)应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扣缴义务人可通过我局网站下载并填写《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报告表》(数据导入模板),持储存介质、打印的纸质申报表进行申报;支付人数较少的扣缴义务人,可通过我局网站下载并填写《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报告表》纸质申报表进行申报。
  《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报告表》(包括数据导入模板、申报表格式)下载方式:登录http://www.szds.gov.cn,点击“下载专区”-“纳税申报表类”-“个人所得税”。
  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推行后采用汇总扣缴申报的特殊情形
  对补发工资、自查或被查涉及2009年12月31日之前应税收入,由于时间跨度较长、纳税人数较多或已离职等原因,扣缴义务人采集纳税人明细信息确有困难的,可填写《代扣代收税款汇总报告表》,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汇总扣缴申报。
  五、历史汇总扣缴申报的纳税人明细信息补录问题
  对扣缴义务人(包括现已推广应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扣缴义务人)已通过我局网上报税系统、征管系统办理的代扣代收税款汇总申报,可通过网上报税系统的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模块,录入汇总申报表号,自行补录纳税人扣缴历史明细信息,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凭证)。
  六、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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