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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省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03]2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2-12
实施时间: 2003-2-12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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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关于省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省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二○○三年二月)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制定的<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00]3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212号)精神,省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做好这些转制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对象
  符合青办发[2000]33号文件和青政办[2000]212号文件规定的转制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所有在职职工从2002年1月1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缴费基数
  从2002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按本单位所有参加统筹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按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2001年12月31日前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原来已经参加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职工,参统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统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个人帐户
  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
  今后,如国家调整个人帐户规模时,按国家规定的个人帐户规模调整。
  四、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2001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所需费用按原事业单位办法由原渠道解决。离退休金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转制单位负责。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2001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原计发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2001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三)转制前参加工作、2002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在统筹项目范围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补贴标准是: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80%;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60%;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40%;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20%;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均以2001年12月职工本人工资(指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一次性核定后不再变动。
  转制前参加工作、2002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
  (四)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退休审批
  2002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并从批准退休之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改制单位,2002年1月1日后,职工不再执行青办发[2000]33号、青政办[2000]212号文件参加工作年限满30年可提前退休的规定。
  六、组织管理
  省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的社会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主动与转制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使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平稳过渡,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实施中涉及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七、其他事项
  2001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继续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来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按本《意见》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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