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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03]23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2-14
实施时间: 2003-2-1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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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
  为使各有关部门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发放过程中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各司其职,避免争议,更好地完成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发放等工作任务,现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社保部门
  1、负责审核、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全年预算任务后下达地税部门,并将之列为省政府对社保部门和地税部门的共同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2、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并及时通知地税机关。
  3、在缴费单位每月25日前办理次月缴费申报的基础上,于当月3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次月的缴费单位缴费申报核定表。
  4、按地税部门提供的单位缴费进账单和到账数额及时核算基金收入,登记缴费单位明细帐,编制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为缴费职工记载个人账户,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账户封存、退休待遇计发等有关业务。地税征缴基金不到账的,暂不记载职工个人账户。
  5、负责自由职业者和一次性安置人员、失业人员的续保及基数审核工作,同时,受地税部门委托代征这部分人的保险费,并按月将征收的基金划拨给地税部门,列入地税部门的征收任务。
  6、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并落实目标责任。
  7、根据省政府规定,省社保机构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省级调剂金,州地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本地区统筹调剂基金。
  8、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社保费征缴。
  二、地税部门
  1、接受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的社保费全年预算征收任务,并作为省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确保征收任务的完成。
  2、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按月及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征收过程中,审核申报的真实性,并反馈给社保部门;做到应收尽收,并将征收的基金直接缴入国库。同时,于每月15日前将单位缴费进度单和到账数情况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缴费单位行使监督检查和处罚权。
  4、协助社保经办机构督促纳税人及用人单位主动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共同做好扩面工作。
  三、财政部门
  1、将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划到设立在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根据用款计划及时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会同社保部门核定全年社会保险费征收任务,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平衡任务预算后下达地税部门执行。
  3、在地税、社保部门完成年初确定社保费征缴任务的基础上,筹集资金弥补社会保险费的不足部分,保证社保费的按时足额发放。
  四、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于每年年中和年底对地税部门的保险费收缴情况、财政部门的资金兜底情况、社保部门的保险费发放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确保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和发放。
  五、其他
  1、取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的收入过渡账户,尽可能缩短社保资金的在途时间,提高效率,并便于调度和发挥财政监督作用。
  2、对不能足额发放工资和确无缴费能力的停产、半停产单位,由缴费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与地税部门共同认定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3、社保与地税的各级单位应建立沟通联系制度,每月对申报、审核、交费情况进行一次沟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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