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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03]11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8-1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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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一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2003年7月
  为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使城镇灵活就业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当地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参保范围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自行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也可到当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必须缴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方能享受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缴费数额由统筹地区确定。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统筹地区的统一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足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必须在连续缴费不少于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具体时间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连续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从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资金有节余的可继续使用。
  六、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本统筹地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二)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少于15年,不足15年按规定补缴到15年的。
  (三)缴足退休人员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的。
  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补缴时本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执行。
  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同时参加统筹地区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执行统筹地区的规定。
  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参照青政办[2000]269号《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规定,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九、各统筹地区要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个人基础档案资料,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记录。在本省流动就业的,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参保时间连续计算。到省外就业的,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十、本意见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具体办法,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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