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2005]12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5-2-4
实施时间: 2005-2-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44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统一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类企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企业(单位)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维持11%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不变,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的3%从企业(单位)缴费中划入。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确定,缴费比例为20%。维持11%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不变。
  三、各地区要严格执行统一缴费比例,不得擅自调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缴费基数的审核、稽核工作,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统一全省基本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宣传解释工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 琼府办[2003]26 2003/5/19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00修正] 辽宁省人大常委 1999/7/1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苏政办发[2014] 2015/1/1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事 2005/1/1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哈政发法字[201 2011/12/2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粤人社发[2022] 2022/10/3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00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赣府字[2001]24 2001/9/26
九江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 九府发[2000]25 2000/8/1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桂人社规[2023] 2023/10/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 闽人社文[2019] 20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