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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对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借支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厅发[2005]3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6-7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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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青行业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借支缴纳养老保险费意见的复函》(青政办函〔2005〕81号)精神,现就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借支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款对象和条件。距退休年龄3年以内,无就业能力,已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中一次性安置人员。
  二、借款程序。
  1、个人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借款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本人申请,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对借款人是否符合借款条件予以审核认定;
  3、对符合借款条件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借款协议并经司法部门公证后,办理有关手续。
  三、借款额度和还款办法。借款额度:按现行政策规定,以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确定借款额度。还款办法:从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借款协议约定逐月从本人养老金中扣还。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四、资金来源。资金由省财政厅每年按养老金补助形式拨付给省社保局。省社保局根据各地所需资金统筹安排。
  五、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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