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对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借支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厅发[2005]3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6-7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4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青行业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借支缴纳养老保险费意见的复函》(青政办函〔2005〕81号)精神,现就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借支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款对象和条件。距退休年龄3年以内,无就业能力,已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中一次性安置人员。
  二、借款程序。
  1、个人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借款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本人申请,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对借款人是否符合借款条件予以审核认定;
  3、对符合借款条件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借款协议并经司法部门公证后,办理有关手续。
  三、借款额度和还款办法。借款额度:按现行政策规定,以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确定借款额度。还款办法:从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借款协议约定逐月从本人养老金中扣还。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四、资金来源。资金由省财政厅每年按养老金补助形式拨付给省社保局。省社保局根据各地所需资金统筹安排。
  五、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对江西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 劳社部函[2002] 2002/2/9
关于对青海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 劳社部函[2002] 2002/2/9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6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 2015/11/30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稽 赣劳社养[2002] 2002/8/2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 豫人社办函[202 2024/6/2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 粤人社函[2011] 2011/5/6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1/11/18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企 辽地税发[2017] 2017/3/1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4/12/22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渝劳办发[2000] 2000/4/1